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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嘉县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永嘉县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浙委〔2004〕8号),为弘扬体育精神,激励我县体育运动员在各级正式比赛中夺牌立功、争创佳绩,鼓励体育教练员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我县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突出竞技成绩,鼓励拼搏争光,一次性奖励,不重复累计。 第三条 奖励范围:代表永嘉县参加市运会;代表温州市参加浙江省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及省运会;代表浙江省参加全国运动会、青运会、锦标赛、杯赛(总决赛);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标赛(总决赛)、亚青会取得优异成绩的永嘉注册(含原先在县体育事业发展局)的运动员和为运动员出成绩作出贡献的教练员。 各级各类邀请赛、对抗赛、协作赛、友谊赛等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四条 奖励标准,对各级大型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标准详见附件。 1.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奥运会、全运会设置小项的获奖名次,执行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取得非奥运会、非全运会设置小项的获奖名次,按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60%执行。 2.带训教练员按同级比赛运动员奖额的60%给奖,启蒙教练员(带训运动员一年以上的并将运动员输送到上级训练单位的教练员)按同级比赛运动员奖额的40%给奖,推荐教练员(带训立功运动员不到一年就将运动员输送到上级训练单位的教练员)按同级比赛运动员奖额的20%给奖。同一名运动员有多名带训、启蒙或推荐教练的,其奖励金额在以上奖励总额中合理分配,不予重复奖励。 3.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取得奖牌,运动员及教练员奖励金额由县文广旅体局会同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予以确定。取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奖励金额由县文广旅体局党组专题会议研究予以确定。 第五条 成绩认定:运动员、教练员须在比赛结束后,向县文广旅体局上交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由县文广旅体局审定。 第六条 申报时间: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前。 第七条 青少年市运会三大球项目奖励规定 足球、篮球(三对三除外)、排球获得前三名(最终名次)的代表队分别给予全队运动员(不包括教练员)总计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 第八条 青少年市运会教练员贡献奖 1.特殊贡献奖:篮球、足球、排球项目在市运动会比赛中取得第一名(最终名次),给予该项目教练员特殊贡献奖2万元。 2.贡献奖:在市运动会上县体校教练员所带训运动员(包括输送)获得金牌总数超过4枚(从第5枚开始),每多得1枚金牌加奖该教练员1000元;非体校教练员(兼职)所带训的运动员在市运动会上获得金牌总数超过5枚(包括5枚),另奖该教练员贡献奖2万元。 3.重大贡献奖:教练员所带训的运动员(包括输送)在市运动会上获得金牌总数超过8枚(包括8枚),另奖该教练员重大贡献奖4万元。 4.特别重大贡献奖:教练员所带训的运动员(包括输送)在市运动会上获得金牌总数超过10枚(包括10枚),另奖该教练员特殊贡献奖7万元。 5.贡献奖、特殊贡献奖、重大贡献奖、特别重大贡献奖的奖金不得重复计数,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第九条 市运会其他说明事项 1.足球、篮球、排球(青少年部足球篮球排球前三名除外)等按照当届市运会竞赛规程,将取得的名次折算成金牌数或团体总分予以奖励,不得重复计数,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2.获得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网球团体、田径接力、游泳接力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按单项的两倍计奖。 3.引进运动员、交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奖励按协议执行。 第十条 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运动员和教练员获得该项目的成绩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由县文广旅体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残疾人运动员奖励办法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参考本奖励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5日起实施。原永嘉县立功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6〕40号)及《永嘉县体育代表团参加温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奖励方案》(永政发〔2013〕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永嘉县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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