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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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永嘉在智能交通网联与车联网产业开展积极探索,2024年11月24日,2024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第二届智能交通网联与车联网永嘉论坛召开,省经信厅高端装备处(汽车产业处)副处长朱涛对永嘉车联网产业发展表示充分肯定,支持永嘉在智能交通网联与车联网产业开展积极探索。2024年12月31日,省经信厅出台《浙江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浙制高办〔2024〕47号),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扩大示范试点范围……实现更大规模、更广范围的应用实践”“支持永嘉、松阳等具有一定智能网联汽车配件产业基础的山区海岛县加快电动化智能化转型……集中力量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地位、有竞争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核心区、协同区和‘新星’产业群”“鼓励有条件的山区县积极开放具备条件的山区、景区道路,探索无人驾驶公交车、接驳车在山路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与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合作……探索商业化运营新模式”。目前,我县在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方面缺乏与本土情况相适应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促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应用,强化安全保障,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三、主要政策依据: 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浙江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浙制高办〔2024〕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永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四、研判过程: 2024年11月,启动起草《永嘉县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工作。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11日、1月16日、1月22日,县领导龚剑涧先后四次组织县府办、县委编办、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楠溪江旅发中心、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旅投集团、永嘉邮政管理局等单位就《永嘉县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内容召开讨论会。期间,2025年1月14日、1月19日、1月24日,县府办牵头组织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司法局、县大数据管理中心等单位讨论完善。1月17日,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1月26日,形成《永嘉县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审议稿。2025年2月18日,县市监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已按修改意见完善该办法。2025年2月12日,县司法局对审议稿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已部分采纳修改意见。2025年2月13日,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实施意见。 五、适用对象: 凡在永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应用等测试与应用活动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主要内容和框架: 《永嘉县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分为九方面内容: 1.适用范围及定义。明确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概念和名词的定义。 2.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组的成员单位及职责。 3.道路测试与应用的区域和范围划定。明确道路测试与应用的区域、路段的划定流程。 4.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明确申请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资质条件。 5.道路测试申请。明确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的条件和流程。 6.示范应用申请。明确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申请的条件和流程。 7.商业化试点应用申请。明确智能网联车辆商业化试点应用申请的条件和流程。 8.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明确在永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应用活动的管理。 9.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明确相关部门和主体在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中的职责和处理。 七、文件术语释义: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 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可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行驶设备。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乡道路等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和特定区域范围内指定测试路段开展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城乡道路等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和特定区域范围内指定测试路段开展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运行活动。 (四)本实施意见所称商业化试点应用,是指在公路、城乡道路等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和特定区域范围内指定测试路段开展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属于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 九、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 十、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解读人:卢赛杰,解读科室:数字经济科 0577-67236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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