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
|||||||||||||||||||||||||||||||||||||||
为促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应用,强化安全保障,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2023〕66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浙江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浙制高办〔2024〕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永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永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应用等测试与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本实施意见按照“安全、审慎、可靠”的原则制定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规范。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 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可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行驶设备。 (四)本实施意见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乡道路等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和特定区域范围内指定测试路段开展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城乡道路等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和特定区域范围内指定测试路段开展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运行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商业化试点应用,是指在公路、城乡道路等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和特定区域范围内指定测试路段开展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属于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五)由永嘉县车联网大孵化集群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推进实施,协调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嘉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参与相关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处理相关问题,负责推动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永嘉车联网产业孵化园等创新平台建设、智能网联车辆企业的孵化和培育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测试与应用智能网联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核发及交通违法、事故处理等相关事项,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车辆在交通运输、物流快递领域的应用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公路智能化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完善工作。 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过程中的数据管理、归集和协调工作,推动相关数据在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各部门职责未尽事宜经工作组会商后确定。 (六)工作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相关工作。 三、关于道路测试与应用的区域和范围划定 (七)对智能网联车辆的测试道路实行分级管理,按循序渐进的原则,从低风险道路到高风险道路、从简单类型测试到复杂类型测试,逐步放开重要国省道。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时段、区域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道路基础设施对自动驾驶功能的支持程度、现有道路通行秩序和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需求。工作组应适时提炼道路测试与应用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合永嘉实际的道路测试地方标准,并推广应用。 (八)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时段、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初步划定,征求有关乡镇(街道)意见后,报经工作组评审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九)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具备车辆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技术相关业务能力; 3.对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4.具有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5.需建立智能网联车辆运行安全保障机构,具备与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相匹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细化职责任务; 6.需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对智能网联车辆应用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 7.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试点应用申请、组织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业务能力; 3.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应用主体,应明确其中至少有一个具备应用运营服务能力的单位为责任主体,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4.对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试点应用时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5.需建立智能网联车辆运行安全保障机构,具备与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相匹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细化职责任务; 6.需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对智能网联车辆应用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 7.具有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试点应用方案: 8.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含监管设备安装、测试与应用数据采集的协议,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将相关数据实时传送至指定平台接受监管。数据采集需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敏感数据(如人脸、车牌)需脱敏处理,禁止向境外传输原始数据。 (十二)道路测试与应用驾驶人是指经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或者应用主体授权,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保障智能网联车辆安全运行的专业人员;安全员是指经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或者应用主体授权,负责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能够从云端接管车辆,保障智能网联车辆安全运行的专业人员。 上述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1.与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 分记录: 4.最近1年内无超速 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6.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7.经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试点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8.需要在车外采取应急措施或接管、操控车辆的驾驶人,还应具备在车外利用车辆配备的近程或远程操纵装置接管和控制车辆的能力; 9.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申请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符合如下条件: 1.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2.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3.具备人工操作(或远程驾驶)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或远程驾驶)模式; 4.能够接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指令并作为最高指令执行。 5.应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 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或车辆编号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行驶里程;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 情况; (10)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1)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6.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应安装车载监管设备,用于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分析评估。 (十四)允许功能型无人车在我县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其主体、驾驶人和车辆参照上述智能网联车辆相关规定执行。除在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驾驶人条件的基础上,还应额外完成10小时以上的功能型无人车辆控制操作,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关于道路测试的申请 (十五)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测试要求,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其中,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并由工作组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 1.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2.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等; 3.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4.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于功能型无人车的,需提供车辆或装备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说明性文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检测报告; 5.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功能型无人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8.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封闭道路(测试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9.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10.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测试方案,应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11.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障额度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功能型无人车应当提供每车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障额度或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十七)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流程如下(附件3):道路测试主体向工作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工作组组织会议进行论证评审,对通过审核的车辆发放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通知书,道路测试主体凭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 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已经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道路测试,又申请在永嘉进行相同或类似测试,原则上同意异地互认。互认过程中,申请互认的主体应提供道路测试申请的完整材料进行互认,对测试依据中有缺项的应当进行补测;申请互认的主体如果不仅仅使用现有开放道路,拟使用开放新的测试道路,应提交道路开放申请。 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增加的测试车辆与该主体已获得道路测试资格车辆的车型、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和道路测试方案相同的,经工作组评审认定两者的一致性后,确认道路测试资格,不再重复进行车辆的功能测试和道路测试方案评审。 (十八)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工作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第三方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六、关于示范应用的申请 (十九)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并且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二十)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工作组进行确认,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其中,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至工作组: 1.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2.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3.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4.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载人示范应用方案还需包含搭载乘客数量、要求等说明,载物示范应用方案还需包含配重物品类型和配重物品重量,环卫、巡检等作业类示范应用方案还需包含作业场景说明; 5.驾驶人完成同款车型不少于100小时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证明材料; 6.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载人示范应用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二百万元的座位险或者每人不低于二百万元的必要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 7.关于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责任事故的说明。 (二十一)示范应用主体申请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的,申请流程参照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对审核通过的智能网联车辆发放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通知书。 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及续期参照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有关要求。 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到期的,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 七、关于商业化试点应用的申请 (二十二)初次申请商业化试点应用的主体,应在全国范围内累计获得20张以上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牌照,累计完成20万公里的道路测试与10万公里的示范应用,申请商业化试点应用的车辆应在拟申请的商业化试点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完成不少于150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拟进行商业化试点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已完成的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范围。 商业化试点应用主体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费用,相关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应当在智能网联车辆商业化试点应用试点方案中注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二十三)商业化试点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车辆商业化试点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工作组进行确认,除示范应用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至工作组: 1.商业化试点应用主体营业执照; 2.商业化试点应用车辆在拟进行商业化试点应用活动的路段或区域已经完成示范应用的完整记载材料; 3.商业化试点应用试点方案,至少包括商业化试点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段、项目、收费标准、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4.商业化试点应用客户群体说明; 5.关于示范应用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责任事故的说明。 商业化试点应用申请流程参照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对审核通过的智能网联车辆发放智能网联车辆商业化试点应用通知书。 商业化试点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及续期参照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的有关要求。 商业化试点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的申领及续期参照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的有关要求。 (二十四)商业化试点应用主体应建立完备的安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定期向工作组提交包括试点运营情况、服务质量、乘客评价投诉处理情况、交通违规及事故等内容的阶段性总结报告。主管部门对企业日常运营状况进行监控,根据需要调取、查阅企业的业务运营、服务质量、平台及网络运行、车辆行驶等方面的数据信息。 商业化试点应用期间,车辆应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在商业化试点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或区域外开展商业化试点应用活动,商业化试点应用活动应与自我声明载明的项目一致。驾驶人应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八、关于道路测试与应用的管理 (二十五)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承担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相应的管理和保障责任,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二十六)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的,不得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段、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与应用过程中在开放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道路测试与应用驾驶人应始终处于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的驾驶座位(或远程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二十七)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车辆在道路测试与应用过程中,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从事运输经营的应用主体和车辆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运营安全管理要求。 在道路测试与应用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转场。 道路测试与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工作组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二十八)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工作组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二十九)道路测试车辆和应用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组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并收回已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 1.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和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2.道路测试与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3.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4.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6.发生非法收集路况信息、侵害志愿者或者乘客利益、违规泄露和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的。 7.瞒报交通违法和事故、提交虚假报告和数据、虚假宣传、扰乱正常秩序的。 8.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工作组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并转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九、关于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三十)在道路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或安全员进行处理;无驾驶人或安全员的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三十一)在道路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在道路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和应用主体应当立即暂停车辆运行 , 开启危险警示装置 ,立即报警并进行现场处置 ,并在24小时内将智能网联车辆车载设备记录和存储的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车辆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 , 形成分析报告。 在道路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损坏路产的,由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二)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工作组。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工作组,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完整的事故情况上报工作组。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24个月。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工作组。 (三十三)商业化试点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的,参照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相关规定处理。 十、附则: (三十四)有关单位在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1.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2.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三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实施意见过程中,国家及政策有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 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注1:除检测以上通用项目外,还应检测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如C-V2X联网通信等。 附件2 20XX年 第XXX号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永嘉县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应用)工作,在此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永嘉县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年 月 日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基本信息
附件3: 永嘉县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申报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