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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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 为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快推进我县“嘉优善育”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等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建立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兴办普惠托育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撬动社会投资。 二、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快推进我县“嘉优善育”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由我局牵头起草了《永嘉县扶持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文件形成后,于2024年5月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出台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国发改社会〔2019〕1066号); (三)《“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 (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2〕29号); (六)《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22〕23号); (七)《温州市卫健委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卫发〔2023〕108号); (八)《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永委发〔2023〕21号); 四、主要内容及标准 本《办法》共分为补助对象、补助办法、明确职责、监督管理四个部分。 (一)明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为除财政全额保障且在“浙有善育管理系统”备案的县域内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包括街道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社区、幼儿园托班等举办的托育机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认定和审核应符合《温州市卫健委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卫发〔2023〕108号)之规定。 (二)补助办法。一是明确补助结算周期和步骤。二是明确绩效评价。三是明确结算标准。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位补助经费包括运营补助经费和示范奖励经费。
在“浙有善育管理系统”平台登记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独立开班且一个班级人数不足10人的,按10人标准予以保障;在托育机构入托不足一学年的按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在托超过10个月的幼儿按一学年计算,入托超过15天不到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入托不足15天不予补助。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按照承诺约定的普惠价格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2年,在承诺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其中结算补助周期未达1年的取消全部财政补助,结算补助周期1年以上未达2年的取消第2个年度的财政补助。 (三)明确职责。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抓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落实托育机构运营后的日常监管等内容,县教育局规划幼儿园托育部建设,落实幼儿园托育部的日常监管、考核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必要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四)明确监督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组织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明确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情形。 五、明确办法施行日期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六、文件术语释义 托育机构:托育机构是为家长提供代为收托养育宝宝的服务,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普惠性: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收费标准为:全日托(托育服务大于4小时且上下午均在托)的托大班(含混合班)、托小班以及乳儿班的费用,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除以12,折算为月)的50%、55%和60%的托育机构。 运营补助:政府为积极扶持托育机构,对托育机构每收托一个婴幼儿,按收托婴幼儿个数和月龄每月给予托育机构相应的运营补助。 解读机关: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胡军晓 政策咨询电话:0577-57686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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