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4-30983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24〕1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24-0006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自建房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自建房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自建房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

为加强自建房管理,构建自建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自建房质量安全水平,坚决防范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本规定所称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建成投入使用的自建房管理适用本规定。

自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五个一批”治理措施。

二、分则

(一)暂停一批。

1.自建房建设“四到场”工作由乡镇(街道)自建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体化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实体办”),办公室人员由乡镇(街道)牵头统筹乡镇(街道)城建办、农办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下派站所人员组成。按照《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永住建〔2024〕30号)的要求,开展定位放线、规划验线、施工过程、规划核实“四到场”监督管理。

2.健全批后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已审批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审批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当场予以制止,迅速落实处置措施,或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并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置。

3.自建房安全问题发现机制实行首查负责制。乡镇(街道)应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的城乡房屋安全常态化巡查工作机制,乡镇(街道)、部门网格员、驻村干部、村社干部要发挥“吹哨”作用,发现自建房违建行为,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发现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当天将安全隐患事项向所在乡镇(街道)城建办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向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天内安排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

4.对新增违法建筑落实“即查即拆”制度,乡镇(街道)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和管理范围,对违法行为要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责令整改。作出并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如当事人继续抢建的,立案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继续抢建部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二)审批一批。

1.在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复前过渡期,农房审批应符合现行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包括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风貌、配套设施等)。农房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房建设“带方案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42号)要求,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线内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线外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列入城中村改造五年计划或未列入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无房户,为解决住房问题,在不影响重大规划或近期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零星建房审批的,设计方案经属地自然资源所审查后报属地乡镇(街道)班子集体研究。

3.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原属城镇规划区范围的区域,可申请新建、拆建;同一宗老屋拆建,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这部分用地规模不扩建的前提下,可按城镇开发边界外模式审批。

4.上述第2点和第3点的具体规划管理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农房建设规划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永资规〔2024〕111号)进行审批。

5.属乡村庄规划区域及未编制规划区的区域,按《永嘉县农房改造建设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永政发〔2011〕55号)《永嘉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分类实施暂行办法》(永政发〔2015〕102号)和《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永委改发〔2019〕6号)的规定执行。

6.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三层以上(含地下室、架空层层数)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含)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按照《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永住建〔2024〕30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具体相关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三)鉴定一批。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处理房屋质量、物业、装修及擅自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等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农村建筑工匠在防控新发违法建设中的责任;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温综指发〔2021〕2号)的规定,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证据材料。

2.对预制多孔板、“三无一有”等特征的自建房区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保险公司提供房屋安全监测、巡查等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联合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房屋日常监测、房屋安全预警、加固解危咨询等风险管理服务。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营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屋鉴定机构登记名录,做好鉴定机构管理工作,指导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乡镇加强对房屋鉴定报告的审核。

(四)拆除一批。

1.乡镇(街道)是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牵头负责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管控和处置工作。具体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

乡镇(街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公安、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等部门,根据《永嘉县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实施办法》(永改拆办〔2024〕2号),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配合。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监管城镇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负责对本单位审批的建设工程实行批后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按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温综指发〔2021〕2号)的规定,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证据材料。

3.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违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查处的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未赋权乡镇(街道)农村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行为;指导已赋权乡镇(街道)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

4.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城镇规划区内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涉及违法建设移送案件的查处。

(五)治理一批。

1.C级危房修缮加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须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加固或修缮治理方案并报属地乡镇(街道),经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审查合格备案后,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或取得《农村建筑工匠岗位证书》的工匠实施整治施工,并经鉴定为B级及以上的方可解危,解危后对房屋安全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属地乡镇(街道)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观察内容的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紧急情况下,实行即查即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

2.C级危房在未解危之前不得出租或作为各类经营场所使用。

3.D级危房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重建解危的,可参照本规定的C级危房修缮加固相关规定执行。

4.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合法房屋,确因无法修缮加固解危的,可根据所处不同地域划分,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零星拆建等三类方式处置。

(1)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列入中心城区控制重点区域的村庄,D级危房可采用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解危,其补偿安置标准可按同区域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政策执行。

三江街道温州北外滩区域、黄田街道温州北站高铁新城等重大项目建设区域,可按上款规定执行。

(2)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未列入中心城区重点控制区域的村庄,D级危房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拆建的,可采用零星拆建审批解危。

(3)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用地功能不符合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合法房屋,可采用零星拆建审批解危。

(4)上述第2点和第3点具体规划管理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农房建设规划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永资规〔2024〕111号)文件进行审批。

(5)原拆原建的房屋,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层高小于3米的可抬高至三米。

5.D级危房在未解危前,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即“一律依法由乡镇(街道)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依法强制搬离),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擅自撕毁封条回迁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附则

(一)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二)本规定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自建房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县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