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要求 | 服务流程 | 政策依据 | 责任单位 (带*为牵头单位) |
1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 满足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职工或个人在满足领取条件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县人力社保局 |
2 | 物质帮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男女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 | 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浙里办”APP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县人力社保局 |
3 | 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老人意外伤害保险 | 为永嘉县户籍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保。 | 永嘉县户籍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政府投保,无需申请。 | 《省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老工委办〔2013〕6号)《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4 | 照护服务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永嘉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线上可以通过浙里办申请,线下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 《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2﹞82号)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医疗保障局 |
5 | 照护服务 |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为社区内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日间服务及设置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 | 不需要申请,开放时间内可免费自由出入。 | 《做好民生实事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改造提升工作方案》(温民养〔2021〕21号) | 县民政局 |
6 | 关爱服务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根据遗嘱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显示的年龄,符合要求的,首次办理予以减免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证法律援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 1.申请人前往温州市浙南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根据申请人需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2.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31号) | 县司法局 |
7 | 关爱服务 | 老年教育服务 | 推进老年教育资源整合,加强优质老年学校(学堂)、老年教育特色课程建设,进一步满足老年人教育需求。 | 促进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丰富老年学习内容,创新老年学习形式。 | 直接向各乡镇(街道)老年学校提出申请,通过“浙学通”发布的老年教育信息,自行选课进行培训。 |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老有所学的实施意见》(浙教职成〔2022〕77号) | 县教育局 |
8 | 关爱服务 | 基本项目体检 |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基本项目体检。 | 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 由各基层卫生健康单位提供检查。 |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永嘉县财政局永嘉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永嘉县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卫发〔2022〕10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9 | 关爱服务 | 景区旅游 优惠服务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国有景区旅游优惠服务。 | 国有景区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首道门票。 | 出示身份证进景区。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 | 县文广旅体局 |
10 | 物质帮助 | 殡葬救助 | 鼓励实施生态葬法,对海葬的每例奖励8000元(奖励金额随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 提供对象证明及相关材料。 | 符合本救助办法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镇街提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01号) | 县民政局 |
11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高龄津贴 | 1.为80周岁及以上永嘉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60元的高龄津贴,90-94周岁永嘉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200元,95-99周岁永嘉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300元,100周岁及以上永嘉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800元(不重复享受)。 2.无需个人申请,按月发放至社保卡,自年龄达到标准当月起享受待遇。 | 拥有永嘉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 |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发。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 | 县民政局 |
12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养老服务补贴 | 对60-80周岁具有永嘉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1.低保家庭老年人以失能程度分档,按人均125元/月-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低边家庭中以失能程度划分档,按人均100元/月-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边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60周岁以上具有永嘉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评估核实后公示,上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25号) | 县民政局 |
13 | 照护服务 | 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 永嘉县户籍年满60周岁低保及低边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入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享有补贴。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25号) | 县民政局 |
14 | 物质帮助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永嘉县户籍的低保及低边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的,享有每户8000元的改造补助。 | 永嘉县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及低边老年人且未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嘉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民〔2023〕295号) | 县民政局 |
15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1.培训报名。培训机构向人社局提出开班备案申请,经人社局审核通过,培拟人员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报名。2.培训结束后,受培人向人社局提出评价要求,经评价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证书。3.取得证书后,受培人向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局按照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补贴。 | 1.人社局开班备案经技能培训并通过技能等级评价取得相应等级技能证书。2.取得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后,申请人向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途径有两种:一是具有永嘉失业保险(累计交满36个月)人员,可以在浙里办直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二是具有永嘉户籍、永嘉居住证、永嘉社保或永嘉营业执照人员可以由培训机构代为个人申请培训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等级不同,标准不同。 |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1号) | 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 |
16 | 低保、低边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最低社会保障 | 低保老年人低保金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110元)进行差额补助,从确定之日起次月执行。 | 每月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 |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县民政局 |
17 | 物质帮助 | 殡葬救助 | 购置公墓墓穴的,可享受骨灰安放墓位(格位)购置费(指购置公墓单位捐赠的公益墓位、格位)。 | 提供对象证明及相关材料。 | 符合本救助办法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镇街提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3〕31号) | 县民政局 |
18 | 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依法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等。目前特困供养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 | 每月及时发放特困人员供养金。 | 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县民政局 |
19 | 照护服务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依法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等。目前特困供养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 每月及时发放特困人员供养金。 | 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县民政局 |
20 | 照护服务 | 跨乡镇(镇街)集中供养 | 对有集中供养意愿但户籍所在地无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或现有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满足本辖区内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永嘉县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定点特困供养机构所在乡镇(街道)协调统筹。 | 由乡镇街道协调统筹有集中供养意愿但户籍所在地无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或现有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满足本辖区内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永嘉县特困人员。 | 1.本人自愿接受跨乡镇(街道)集中供养服务的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具有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场所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协调统筹。 2.跨乡镇(街道)集中供养审批生效后,次月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3.接收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安置并指导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各乡镇(街道) |
21 | 物质帮助 | 殡葬救助 | 购置公墓墓穴的,可享受骨灰安放墓位(格位)购置费(指购置公墓单位捐赠的公益墓位、格位)。 | 提供对象证明及相关材料。 | 符合本救助办法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镇街提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3〕31号) | 县民政局 |
22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全县孤寡、独居、空巢、失能、失智、重病、贫困、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有关怀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 1.打开“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救”,点击进入应用;2.点击“探访关爱”以及“幸福清单”操作;3.探访者在“幸福清单”下方点击“开始送达”,在记录页面录入走访对象的身份证号,系统自动获取其基本信息,探访过程中进行拍照签字后点击“转探访关爱”;4.探访者在“探访关爱”下方点击“开始探访”,记录页面录入走访对象的身份证号并点击开始探访,系统自动获取其基本信息,探访过程中了解探访对象的生活状况以及困难帮扶需求通过系统进行记录,同时拍照签字,全部记录完成后点击“结束探访”。 | 《永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永嘉县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的通知》(永民〔2023〕123号) | 县民政局 |
23 | 物质帮助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永嘉县户籍的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的,享有每户8000元的改造补助。 按照相关规定,为独居、高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为孤寡和事实无人照顾老人安装“一键呼叫”设备进行补助。 | 永嘉县户籍年满60周岁的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且未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嘉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民〔2023〕295号) | 县民政局 |
24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的,安排收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的永嘉县户籍老人。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
25 | 物质帮助 | 关怀补助 | 按项目给予健康促进、关怀救助、助学成才、关注“三留守”和生育关怀补助,补助资金2000元至4000元。立足永嘉县财政实际对部分计生困难家庭在重大活动或传统节日给予慰问,慰问金、慰问品同等价值100元至1000元。 | 按照省市计生协计生困难家庭幸福促进项目文件要求,县计生协合理组织调配名额至各街道(乡镇),各街道(乡镇)排查符合申报资格对象个人信息上报至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由系统与个人信息智能匹配,实现在线审批,完成申报项目补助智能兑现。 | 根据市县计生协服务要求,认真贯彻市计生协及县财政针对计生困难家庭幸福促进项目文件要求,及时、有效将补助幸福促进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永嘉县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永嘉县2023年度“计生困难家庭幸福促进行动”的通知》(永卫发〔2023〕58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26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低边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一级、二级。 | 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2.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3.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4.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5.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27 | 物质帮助 | 殡葬救助 | 购置公墓墓穴的,可享受骨灰安放墓位(格位)购置费(指购置公墓单位捐赠的公益墓位、格位)。 | 提供对象证明及相关材料。 | 符合本救助办法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镇街提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3〕31号) | 县民政局 |
2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提供食物、住所、医疗、返乡等救助服务。 | 符合无着流浪乞讨条件的老年人。 | 提供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通过全国救助系统进行入站、离站等程序完成救助流程。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
29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机构养老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住房、饮食、生活必需品、医疗、学习娱乐、精神关怀等服务;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 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可以申请到光荣院集中供养。 | 申请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对象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附上符合集中供养条件证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乡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署意见,通知申请人和光荣院办理入院手续。 | 《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30 | 关爱服务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生活帮扶援助。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总数8‰的比例确定帮扶援助对象人数(低保、低边、特困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全部纳入),以购买服务形式开展为期4个季度的帮扶援助,每人每年价值1200元左右的生活日用品等。 | 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名单和民政局比对低保、低边、特困的人员名单,确定每季度符合人员清单。 | 根据核对后的名单,由各属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上门开展慰问工作。 | 关于建立《永嘉县特困退役军人和“三属”帮扶援助及现役军人家庭状况跟踪服务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永退役军人发〔2020〕37号)关于建立《温州市区特困退役军人及“三属” 帮扶援助服务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温退役军人发〔2020)7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31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中的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60周岁以上具有永嘉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评估核实后公示,上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25号) | 县民政局 |
32 | 照护服务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 按照保障对象意愿,安排其择优入住养老机接受妥善供养。 |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 | 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
33 | 子女为永嘉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与我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申报户口迁入我县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办理,不受年龄限制。 | 与我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 | 派出所审核——县公安局审批。 |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温公通〔2022〕41号) | 县公安局 |
34 | 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物质帮助 | 老年生活补助 | 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申请此项补助。 | 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申请身份认定。 |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近期两寸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审批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所在乡镇(街道)复核;乡镇(街道)应及时核对收到的申报材料,扫描(复印)完申请人相关信息后,将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进行复核,并做好材料、信息采集登记(录入)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反馈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符合认定条件对象进行审批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