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依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3〕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系统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永嘉县财政局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包括由我局主办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审查清理。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9〕7号)文件要求,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两年定期清理一次”的原则要求,对2022年12月31日前以县财政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3〕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文件要求,本次清理在2021年9月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基础上进行,主要针对以县财政局名义制发、仍在执行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件。
(二)清理内容。
本次清理,重点审查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超越我局权限,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3.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
4.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5.其他根据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需清理的情况。
(三)清理程序。
本次清理工作于2023年4月上旬开始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是4月1日支7月13日由业务科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对待清理文件提出分类处理建议;政策法规科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汇总形成复核审查意见;
二是根据复核审查结果,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各科室、中心意见,形成初步征求意见稿。经局内部公开征求意见后,收到反馈意见0条,采纳0条。
三是2023年7月19日-20日,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相关问题。
四是于2023年7月26日至8月3日,在永嘉县政务网上征求系统和社会公众意见,收到反馈意见0条,采纳0条。
五是2023年8月22日经局党委会议,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
三、清理结果
按照全文有效、暂时保留,废止或失效等内容对我局202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布,其中:
1、关于下达《永嘉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财农〔2016〕729号)等1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继续有效。
2、《永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永财农〔2022〕477号)等1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为:将第二十四条“《关于印发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财农〔2019〕288号)同时作废,废止前已实施未结算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但应按照新规定补充项目管理相关资料”修改为“根据《关于印发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财农〔2019〕288号)立项已实施未结算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但应按照新规定补充项目管理相关资料”。
3、关于印发《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财农〔2019〕288号)等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暂时保留。
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永财社〔2018〕437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文件》的适用范围。
本文主送机关为局内各科室、中心,效力及于文件所列目录内所有规范性文件适用对象。
(二)关于《文件》的发文形式。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对外公布。
(三)文件试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因该文件是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对于废止的文件需及时生效。因此本文不设宽限期,《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
永嘉县财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金煜,联系电话:0577-6723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