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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确定费率的原则,永嘉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拟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 号)、《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5〕2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贯彻实施上级文件,在结合我县实际的基础加以制定。 三、起草过程 从2023年9月起由永嘉县人力社保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之后开始起草工作。 2023年10月24日,会同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商一致。 2023年10月28日,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方案。 2023年11月27日,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2022年11月30日-12月7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3年12月7日,由永嘉县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类别。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风险行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操作上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按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0.3%、0.6%、1.05%、1.35%、1.65%、1.95%、2.4%、2.85%执行。 (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率按项目合同造价的0.25%执行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我县范围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通知》规定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 六、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说明 新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自2023年12月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7-67951837。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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