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3-305566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3-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人社〔2023〕2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13-2023-0002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文字解读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受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县工伤保险基金持续收不抵支,基金运行艰难。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经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我县用人单位八类行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将通知如下:

一、我县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30%、0.60%、1.05%、1.35%、1.65%、1.95%、2.4%、2.85%,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0.25%。

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在调整后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

三、调整后的基准费率自2023年12月份开始执行。今后上级有新政策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