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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永嘉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物业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间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中共永嘉县委组织部 永嘉县委农办(农业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18年6月3日 永嘉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物业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办法 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物业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2号)和《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打赢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永委办发〔2017〕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永嘉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物业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办法》。 一、支持对象 1.重点支持2017年已报省市备案的258经济薄弱村; 2.2012年已确定为省定经济薄弱村(402个),且从未享受过村级物业经济专项资金补助的村; 3.村级无稳定经营性项目收入,且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 4.对抱团项目可以按有利项目政策处理和项目落地,实行一事一议。 二、扶持范围 村级物业经济发展可以通过资产盘活、资源挖潜、异地购建、联合开发、服务创收等多途径实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兴建或异地联合兴建(不支持异地单独兴建)的物业项目。具体包括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小型冷库、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蔬菜市场、水果市场和综合市场等。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盘活村集体房产和土地,包括原有村级组织办公用房、会堂、校舍、厂房、仓库以及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村庄整治、农房改造和宅基地复垦节余建设用地等兴办的集体物业项目(含农家乐村级统一经营服务设施)等。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利用农林水资源(含通过宅基地整理等)兴建村级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等项目。 三、扶持重点 扶持政策导向上要体现集约、规模、高效要求。专项资金以扶持多个经济薄弱村联合兴办的物业项目为主,以扶持单村兴办的物业项目为辅。项目建成后每年能为村增加5万元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 四、补助标准 对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省、县、村三级按2:2:1的比例分担,县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一般每村不超过64万元,其余由村集体自筹。 五、项目申报和立项 (一)项目申报。村级物业经济项目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县级立项、省级备案的程序办理,县建立村级物业经济项目储备库。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多个经济薄弱村联合兴办的物业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对拟申报村物业经济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农业局)和财政局。 申报新建村物业建设类(不包括拆旧建新)项目涉及用地的,须提供相关合法用地和规划手续。 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和农业局对乡镇(街道)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将符合要求的,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列入永嘉县村级物业经济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项目立项。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农业局)和财政局按照省级财政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和本级财政专项预算,在本年度村级物业经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并下发立项目文件,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列入扶持范围。 (三)申报资料。包括《财政扶持村级物业经济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请表》(单村建设项目或多村联合兴建项目)、村级物业经济项目自筹资金到位证明、村级物业经济项目自筹资金专款专用承诺书及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资料格式见附件)。 六、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农业局)和财政局审批。 2.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及时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和农业局备案,其中涉及项目主体、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必须报省备案。 3.项目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推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 七、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一)验收内容。 1.项目实施和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和进度是否与下达的实施计划、方案相符,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2.项目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监督制度和财务制度是否建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投资规模和资金预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建立项目专账明细核算等。3.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项目建设主体、管理主体、技术指导主体、建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相应措施及后续管理是否到位。4.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投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5.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农业局)主要对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申报计划进行复核,财政部门主要对项目单位项目支出、资金筹集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不能通过验收: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逾期6个月以上。 (二)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要求验收的申请。2.乡镇(街道)初验收。各乡镇(街道)应在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15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向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和农业局报送验收意见。3.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农业局)和财政局核查验收。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农业局)和财政局应在收到项目乡镇(街道)验收意见后及时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验收表见附件)。通过项目验收的,统一由县财政局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价(审计)报告。 (三)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完成项目70%,经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和县级审核并签署意见,财政可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后,县财政局应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和审价(审计)报告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通过乡镇(街道)财政机构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农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扶持村级物业经济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请表(单村建设项目) 2.财政扶持村级物业经济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请表(多村联合兴建项目) 3.村级物业经济项目自筹资金到位证明 4.村级物业经济项目自筹资金专款专用承诺书 5.财政扶持村级物业经济项目验收表 6.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物业经济项目备案表 附件1 财政扶持村级物业经济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请表(单村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 县 乡镇(街道) 村(盖章) 单位:万元、人 附件2 财政扶持村级物业经济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请表(多村联合兴建项目)
项目主体(盖章): 单位:万元、人 附件3 证 明 (村级物业经济项目自筹资金到位证明) 兹有本乡镇(街道) 村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改善村民生活条件,通过村级物业经济建设项目,自筹资金 万元,现已存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用于建设 工程,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收到该村项目自筹资金专款专用承诺书,并将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特此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书 (村级物业经济项目自筹资金专款专用承诺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兹有本乡镇(街道) 村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改善村民生活条件,通过村级物业经济建设项目,自筹资金 万元,现已存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用于建设 工程,为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我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郑重承诺,所筹资金全部用于本村物业经济建设项目,决不移作它用。 特此承诺 村党支部 村民委员会 村经济合作社 年 月 日 附件5 财政扶持村级物业经济项目验收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县委农办(农业局)各存一份。 附件6 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村级物业经济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县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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