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18-273284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8-06-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卫发〔2018〕11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58-2018-0003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永嘉县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永嘉县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26日

永嘉县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临床用血管理,规范临床用血行为,促进血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18〕18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嘉县采供血机构和开展临床输血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日常性和应急性临床用血管理。

二、临床输血资质核准

第三条未经县卫计局审批核准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临床输血服务。

第四条医疗机构申请临床输血服务资格核准程序为:

1.需要临床输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县卫计局提交《永嘉县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申报表》(附件1)和《永嘉县医疗机构床用血资质评估表》(附件2)。

2.县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具备条件,组织相关人员对提出临床用血需求的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3.采供血机构与临床用血资质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后予以供血。

第五条开展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血液管理信息系统。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

3.配备具有医学相关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4.拥有符合生物安全的检验科,能提供输血前检测传染病项目;

5.建立临床用血管理组织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输血技术操作规程,制订临床用血应急预案。

6.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和材料能满足临床用血工作要求。生活区与工作区相对独立,应配备适宜的卫生、休息、更衣等场所和生活设施。

第六条二级医疗机构在满足第五条的基础上,建立血库:

1.血库必须有专人负责,专职人员具备医学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接受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和考核,血库主任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血库的房屋设置应远离污染源,便于手术室和病区取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布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

3.血库业务用房应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和血液处置区、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

4.血库应配置专用储血冰箱、低温冰箱、试剂冰箱、专用显微镜、离心机、水浴箱、血浆融化箱、高频热合机、计算机、空调、运血箱、消毒设施等设备。输血科还需配备血小板保存箱.除输血前检测传染病项目的仪器设备可与检验科共用外,其他设备均不得与检验科共用。

5.血库应承担血液接收、贮存、发放、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质量管理。

6.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记录表单,文件应覆盖整个工作过程。应制定科室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七条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在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建立输血科:

1.输血科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血液管理和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包括:血液处置室、贮血室、发血室、输血治疗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资料档案室、值班室、办公室和生活区;承担临床输血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的应配备教学示教室。

3.输血科负责血液接收、贮存、发放、输血相关检测;参与输血相关疾病诊断与治疗;指导临床输血;开展临床输血质量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宣传输血新知识,推广输血新技术。

三、县血站职责

第八条永嘉县血站职责:

1.负责永嘉县境内的采供血工作和各临时采血点的组织管理。

2.对各医疗机构输血工作予以业务与技术指导。

3.对医疗机构在输血配型等方面有困难时给予技术支持。

4.负责发挥临床输血技术指导的作用,向临床提供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并积极推广输血新技术。

5.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向医疗机构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

四、血液供应及报废

第九条血液供需计划:

1.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必须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年、月用血计划报送永嘉县血站。永嘉县血站综合用血需求、采血工作进展情况、医疗机构用血管理与考核评估等各方面情况,制订下一年度供血计划。

2.医疗机构需特殊稀有血型血液及特殊要求的血液成分(如单采血小板、洗涤红细胞、全血等)时,必须提前1天预约(除急诊外)。

第十条供血服务:

1、为确保血液安全,对临床用血量大的县级医院可由采供血机构根据用血计划提供一周三次(周一、三、五)送血服务。

2.其他医疗机构若需用血需派专人前往采供血机构领取,取血时须带专用储血箱。临床应急用血,视具体情况由医疗机构派专人取血或由供血单位应急送血。

3.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需大量用血时,永嘉县血站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同时,应全力配合做好送血服务工作。永嘉县血站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应急措施。

4.医疗机构向永嘉县血站预约制备的血液成分制品不得随意取消。医疗机构血库工作人员在收取血液时,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如发现血袋破损、标签不符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退回。

第十一条根据临床用血量,设定最佳库存量。二级以上医院为周用血量的30%。血浆在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存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对血浆使用加强管理,合理调配,防止滥用。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各血型的血浆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红细胞使用量的70%(1个单位的红细胞相对应100毫升血浆)。永嘉县血站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违规自行采集血液及制备血液成分。不得擅自转让和调剂血液予其他机构使用,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十四条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积极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第十五条血液报废及相关医疗废物处理

1.建立血液报废审批制度和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并严格执行。

2.报废血液及输血相关医疗废物必须无害化处置。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装废物,容器有明显警示标志及说明;暂时储存设施设备应定期消毒并有记录,暂时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

3.报废血液及输血相关医疗废物必须进行登记,内容应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处置去向、交接双方签名等项目。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有协议合同及双方交接签名。

五、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血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培训,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杜绝血液浪费,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血,保证临床用血的有效与安全。成分输血的比例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临床科室用血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奖惩制度挂钩。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血液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县卫计局每年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检查考核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则取消其临床用血格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温州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申报表.docx

附件2 .温州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资质评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