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8-04411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府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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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3年以来,我县大力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积极鼓励发展乡村民宿,根据《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永委发〔2012〕34号)文件精神,2014年我县率全市之先出台了《永嘉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对民宿的审批与补助进行了规定。在近两年试行民宿管理办法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实际问题,如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难以办理、规模限制不利于民宿长期发展、主题特色不突出、精品民宿较少等,为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丰富我县的旅游住宿设施类型,加快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文件、《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文件、《关于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民宿 深化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农〔2016〕106号)文件精神,在《永嘉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民宿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位于城镇建成区外或风景名胜区内,利用城乡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二)民宿基本条件。包括民宿规模、建筑设施、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卫生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条件设置,其中民宿规模在上级文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模改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不含自用房)、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不作营业用途的顶楼、楼阁不计层数),且客房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属于联体排屋的可分别申请。

(三)特种行业许可。明确了民宿申请特种行业许可的申报材料与申报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办事时效。民宿业主直接向辖区派出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永嘉县民宿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永嘉县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和技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法人代表、申请人、安保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户籍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辖区派出所受理、检查后移交公安行政审批服务科,由公安行政审批服务科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等级评定要求。等级评定由民宿自愿申请。依据浙江省地方标准《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 2048--2017)对民宿的基本要求、环境设施、管理服务等软硬件进行评价,每年评定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不超过3、5、10家。

(五)政策与资金扶持。大力推进民宿规范提升,提供民宿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服务素养培训服务,将民宿营销统一纳入旅游营销体系,并通过创建民宿网站、民宿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推广。对新评白金级、金宿级、银宿

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利用闲置房屋、老房子改建或促进当地人就业及农产品销售的民宿

予以优先考虑等级评定。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并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实行部门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七)法律责任。明确了民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违法违规者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附则。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永嘉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