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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民宿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实行民宿等级管理,大力培育品牌民宿,提升民宿发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旅游惠民的统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位于城镇建成区外或风景名胜区内,利用城乡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二章 民宿基本条件 第四条 民宿规模 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不含自用房)、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不作居住用途的顶楼、楼阁、地下室不计层数),且客房区(包括过道、楼梯、厨房,下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属于联体排屋的可分别申请。 第五条 建筑设施 (一)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乡镇(街道)负责民宿建筑合法性、安全性等开办条件初审。未经不动产登记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由乡镇(街道)出具该建筑合法性意见;不能认定建筑安全性的,由业主委托第三方鉴定。 (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不含人文景观类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第六条 消防安全 (一)主体建筑原则为钢筋混凝土或者砖混结构。当楼板、楼梯或者主体建筑为木结构(含砖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2层且每层客房区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9米,农民自有住宅层高2层及以内、客房不超过5个的民宿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米。 (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四)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五)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六)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七)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八)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不使用明火的厨房可以开放式;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九)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十)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层数3层及3层以上且只有一部疏散楼梯时,楼梯应直通屋顶平台或可以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 第七条 治安安全 (一)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二)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 (三)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 第八条 卫生安全 持有卫生许可证并上墙公示,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个人卫生良好,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场所功能用房、设施及相关卫生要求严格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执行。 第九条 环境保护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隔油和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纳入村庄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条件的要经化粪池处理后进行生态消纳,严禁直排水体。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条 食品安全 证照齐全并公示;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冷、消毒、保洁等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间(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间(区)和餐厅;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项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从业人员均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直接接触食品的餐饮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章 特种行业许可 第十一条 民宿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县公安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可由辖区派出所受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永嘉县民宿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永嘉县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三)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和技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四)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辖区派出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辖区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填写《永嘉县民宿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见附件3)后移交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应当自收到派出所移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批准特种行业许可的,许可证上应当备注民宿。 第四章 等级评定要求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由民宿自愿申请。市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依据浙江省地方标准《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 2048--2017)对民宿的基本要求、环境设施、管理服务等软硬件进行评价,每年评定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不超过3、5、10家。等级越高表示接待设施与服务品质越高。 第十五条 复核管理 通过等级评定的民宿按照《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 2048--2017)加以规范管理。 第五章 政策与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辟融资“绿道”,满足民宿项目融资等需求。 第十七条 大力推进民宿规范提升,每年要安排民宿从业人员培训并适时举行民宿论坛,通过培训与交流,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素养,进而整体提升民宿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对通过等级评定的民宿,将统一纳入旅游营销体系,并通过创建民宿网站、民宿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积极引进高端民宿品牌和社会资本,通过加大政府配套支持,融入楠溪江耕读文化元素等,做好高端民宿的打造。 第二十条 新评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原则上奖励金额不超过民宿当年对县地方综合贡献额。本项目如符合上级或县域其它政策奖励扶持的,就高奖补但不重复享受;同个项目提级升档的,奖励升档差额。对利用闲置房屋、老房子改建、促进当地人就业及农产品销售、对县地方综合贡献多的民宿
予以优先考虑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整体民宿村打造及引入高端品牌民宿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负责民宿产业发展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民宿业务指导、宣传推介、从业人员培训;组织民宿等级评定、奖励资金核定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监督民宿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局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治安部门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工作,派出所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属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依法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卫计局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做好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民宿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民宿的审核、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整体发展民宿村的,要负责组织好管理服务机构,便于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行业自律,实行部门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县民宿协会要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主动做好民宿创建、营销、培训、统一采购、行业自律等相关事宜,政府部门侧重于宏观政策上的引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和县相关部门。县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 (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市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 (一)发生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火灾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获得民宿补助的单位不再享受本办法资金奖励。 附件:1.永嘉县民宿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2.永嘉县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3.永嘉县民宿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 4.平面示意图 5.楠溪江风景名胜区范围 附件1 编号 永 嘉 县 民宿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单 位 名 称
经 营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附件2 永嘉县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附件3 永嘉县民宿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
存档联 永嘉县民宿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
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联 附件4 平面示意图 制表人: 制表时间: 附件5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范围 摘自《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修编)说明书》(2009-2025)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共涉及6个镇、1个乡、1个街道,233个行政村、72个自然村的辖用地。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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