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
|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永政发〔2023〕107号),将《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改为《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修改后继续有效。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及时救助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原则,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和筹资 (一)基金设立 设立永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我县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集和拨付功能,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为县慈善总会。 (二)基金筹资 自2017年开始,县财政设立200万元的永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包括省下拨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以后每年度视具体情况再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补充。县慈善总会每年安排10-15万元用于补充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县内企业、个体商户、公民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流程 (一)救助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已经安排专项救治资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除外)。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先由责任人以及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者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医疗机构负责减免15%,剩余部分由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者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医疗机构负责减免15%,剩余部分由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且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的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流程 1.救助申报。各医疗机构对其因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程序向县卫计局申请基金支付。 2.条件审核。由县卫计局牵头,根据各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县公安局对应急救助患者身份进行认定,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局(农用拖拉机交通事故受伤者救助)对是否符合支付条件进行审核。 3.资金核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县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民政、农业、慈善总会等部门组成。每年度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4.资金拨付。县卫计局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5.资金追偿。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有关部门查明患者身份或者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到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计局、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县慈善总会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二)基金监管 成立由县卫计局、县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资金运行等。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县审计局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县慈善总会要将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县卫计局要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2.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 3.县公安局负责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项目的支付情况。 4.县民政局要协助县卫计局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医疗救助基金等民政救济项目的支付情况;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5.县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情况。 6.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诊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当尽快设法查明患者身份,不能查明身份的,要及时通知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协助核查,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在患者未出院前及时向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慈善总会报告。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等。 2.编制疾病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县财政局、县卫计局报送预决算报告。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4.定期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积极发动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 有关单位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民生服务水平。 (三)创新机制、确保长效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确保急需救助的困难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