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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主要依据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研判过程 2024年8月县资规局开始着手起草本管理办法。2024年8月12日,县府办牵头县资规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专题讨论并修改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永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拟发文稿)》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2024年12月6日,县市监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已按修改意见完善该办法。2025年1月24日,县资规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该管理办法。2025年3月26日,县司法局对修改稿再次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已部分采纳修改意见。2025年4月15日,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管理办法。 五、适用对象 凡在永嘉县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主要内容 (一)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住宅 50 元/平方米、非住宅 1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二)征收程序 征收对象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及时向征收部门申请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三)减免对象 1、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下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详见附件);2、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 七、文件术语释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一)计算方式差异 老政策规定按总建筑面积征收,包括人防部分的面积;新政策不再征收人防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减免对象差异 老政策减免范围较大,新政策规定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减免的项目才能享受减免政策。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刘伯乐,解读科室:政务服务科,联系电话:0577-57672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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