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5-3186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25〕1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25-0003 其他信息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 号)、《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永嘉县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发改、经信、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三、资金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四、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征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指导标准,结合我县历史沿革和征收实际,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六、征收程序

(一)征收对象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及时向征收部门申请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二)征收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应当征收的对象,按征收标准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对符合免征、减征政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征收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三)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按现行政策、现行征收标准予以收取。

七、减免对象

(一)根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下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详见附件)。

(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

八、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确保征收信息实时共享。

九、监督管理

县财政、审计与其他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1日起实施。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依据

内容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免征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免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免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期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含幼儿园) 校舍建设项目

免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征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保障性住房

免征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农民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免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