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74/2025-31559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农〔2025〕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65-2025-0001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

关于印发《永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相关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精神,对《永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修订及公示后,现将《永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宣传。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嘉农商银行

邮储银行永嘉支行             农业银行永嘉支行

2025年1月6日

永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 则

(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结合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为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粮食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是以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为扶持对象,永嘉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永嘉支行、农业银行永嘉支行等当地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发放,并由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用于支持生产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贷款。

二、实施组织

(一)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合作银行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会商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具体职责是:

1、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组织实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

3、审核贷款扶持对象,规范操作流程,监督使用范围;

4、支持并帮助合作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5、加强调查研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上一年度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二)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合作银行的主要工作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监督,向合作银行及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符合贷款条件要求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汇总名单并及时做好更新,协助合作银行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农业农村局、合作银行等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

3、县发改局。协助做好宣传等相关工作。

4、合作银行。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工作。

三、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一) 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 贷款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三) 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担公司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永嘉支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四) 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四、贴息贷款程序

(一) 贷款对象的确定。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省级规模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合作银行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二) 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向当地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 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确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详见附件2),报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与省农担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五、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一) 贴息资金拨付。省财政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安排和各地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将贴息资金提前预拨,以后年度再据实进行结算。

(二) 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贴息时间自上一年12月21日起计算。

(三) 贴息资金支付。资金支付一年支付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各地可直接或通过贷款银行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四) 资金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内容多,各部门要分工负责,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凝心聚力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政策落实。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30日后起实施,《永嘉县农业局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嘉永嘉农商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嘉县支行关于印发永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农〔2015〕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嘉县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2.永嘉县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附件1

                                            永嘉县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基本信息

借款人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主体类别

□种粮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  □其他        

合作社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电话


生产经营情况

上年合计种粮面积(亩)

合计  亩,其中:水稻  亩,小麦  亩,玉米 亩,其他  亩。

上年种粮收入(万元)


上年种粮利润(万元)


今年计划种粮面积(亩)


有否参加粮食保险


从事规模种粮年限


合作社社员数量


现有资产(万元)


拥有使用权的耕地面积(亩)


贷款申请

情况

资金主要用途


申请贷款额度(万元)


申请期限


申请贷款类别(可多选)

□信用贷款         □政策性担保贷款(粮农贷)

□抵(质)押贷款   □其他担保贷款

资金使用环节(可多选)

□生产环节   □加工环节   □社会化服务

□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实施    □其他          

自筹资金(万元)


本人承诺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无误,若有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借款申请人填写交办理银行。

附件2

                                                             永嘉县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合作银行)             审核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名称

生产主体贷款情况

应补贴息资金计算结果

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结果

贷款时间

贷款

数额

年利率

贴息起止时间

贴息贷款数额

应补贴息资金

起始日

到期日

起补日

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