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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结合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在原实施细则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出台了《永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二、出台目的 《永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出台是为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粮食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三、政策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 四、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于2024年8月开始着手起草文件;经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业银行永嘉支行、永嘉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永嘉支行会商研究,形成《永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0月16日到2024年11月15日在永嘉公务网征求社会意见;经农业农村局局班子会同意,于2025年1月6日正式发文。 五、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细则背景与政策方向,实施组织构架和相应承担的职能,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贴息贷款程序,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要求和细则实施时间等内容。 政策举措主要由永嘉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永嘉支行、农业银行永嘉支行等当地合作银行向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用于粮食生产环节的贷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资金支付一年支付一次。 六、使用对象 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七、注意事项 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关键词解释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 九、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30日后起实施。 十、政策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郑毅 0577-67959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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