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我县“嘉优善育”发展服务体系。根据《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永委发〔2023〕21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浙有善育管理系统”平台备案的县域内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育部)。
二、补助标准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补助经费包括运营补助和示范奖励。
托育机构托位补助从星级评定确认当月开始,独立开班一个班人数不足10人的,按10人保障;入托人数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过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补助和奖励标准执行至2025年。
(一)运营补助。
1.机构申请: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
2.考核评定:县卫生健康局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的考核评定机制,并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将日常运营经费补助拨付到各托育机构。以年度工作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依据《永嘉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考核细则》执行,考核得分率低于80%的,取消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3.补助标准:在“浙有善育管理系统”平台登记的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育部),生均补助按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720元/学年、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900元/学年、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1200元/学年标准补助,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720元/学年。在幼儿园托育部入托一个学期的幼儿补助减半。在托育机构入托不足一学年的按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在托超过10个月的幼儿按一学年计算,入托超过15天不到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入托不到15天不予补助。
(二)示范奖励。对品牌连锁经营3家以上的公司,且托位新增超过150个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教育局负责实施。
1、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抓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落实托育机构运营后的日常监管。
2、县教育局职责:规划幼儿园托育部建设,落实幼儿园托育部的日常监管。
3.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必要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4.托育机构职责:严格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做好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规范开展托育服务。
四、监督检查
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县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1、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2、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5、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附件:1、永嘉县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认定申请表.docx
2、永嘉县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docx
3、永嘉县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考核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