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
|||||||||||||||||||||||||||||||||||||||||||||||||||||||||||||||||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相关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范管理和使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1.综合利用主体。年收集农作物秸秆并就地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1000吨以上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和其他从事秸秆收储利用服务的组织。 2.收集储运主体。按照省、市要求建设的省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和区域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并开展秸秆收集储运。 二、补助范围与标准 1.秸秆还田离田设备购置补贴。对购置秸秆还田设备、秸秆收储利用设备设施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按照永嘉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名录外的设备购置可列入收储中心项目建设内申报)。 2.秸秆收储中心建设资金补助。对按有关标准建设的秸秆收储中心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不高于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对于达到省级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并通过验收认定的给予每个不高于20万元补助,对于达到区域性秸秆收储中心并通过验收认定的给予每个不高于8万元补助。补助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和设备购置(仅限于农机购置补贴名录外且用于秸秆收储利用相关的设备)。 3.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重点支持农作物秸秆(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饲料化、原料化)“五化”综合利用项目。对开展农作物秸秆“五化”综合利用,年利用量达1000吨、2000吨、5000吨和10000吨以上的秸秆利用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补。 4.构建财政金融社会协同支持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吸引更多金融资金、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多元投入、多方共赢的秸秆利用新格局。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创设“农创担”“秸秆担”等担保产品,为秸秆利用主体提供最高 1000 万元担保贷款额度。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秸秆资源化利用主体在每季秸秆收储结束后一星期内向属地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申请补助; 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属地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申请补助。 逾期未申请不予办理。 (二)申报材料 1.综合利用补助项目申报。申请主体按要求,填写《永嘉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申报表》(附件1),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秸秆采购收集合同或协议、秸秆过磅数据凭证、产品销售明细、利用照片和监控视频等体现综合利用过程的资料。 2.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补助项目申报。申请主体按要求,填报《永嘉县区域性秸秆收储中心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方案及相关工程建设、结算资料、设备购置发票及转账记录等资料。 (三)乡镇(街道)审核 属地乡镇(街道)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的申报材料和公示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四)县级复核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核查组,对申报的秸秆资源化利用项目补助申请进行核实确认。省级标准化(区域性)秸秆收储中心通过验收后,工程结算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再确定补助金额。 (五)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须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下列情形的,不具备补助申报资格: (1)建设内容不符合产业导向或项目资金补助范畴的; (2)申报单位不具备申报要求规定资格或条件的; (3)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申报的; (4)申报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欺瞒情况的 ; (5)具有其他不宜申报情形的。 四、资金拨付管理 1.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资金补助方案并在相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拨付资金。 2.凡发现有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五、其他事项 1.本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暂定一年。 2.上级补助比例大于本政策最高补助比例的,以上级补助为准,县本级不再重复补助。 3.其它未尽事宜,由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永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永嘉县秸秆资源化利用资金补助申请表 2.永嘉县秸秆收储中心资金补助申请表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1 永嘉县秸秆资源化利用资金补助申请表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与收集利用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到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2 永嘉县秸秆收储中心资金补助申请表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与工程建设资料一并报送到县农业农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