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3-299180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4-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农〔2023〕2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65-2023-0002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文字解读

永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经费来源。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文件内容:猪瘟经费省级及县各承担50%;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经费中央、省、县各承担30%、20%、50%;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中央20%、省承担比例为80%。

(二)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结合永嘉实际确定。

2、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场所,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县内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

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村级防疫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等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三)实施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级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的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四)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

(五)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详见附件2),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仅限于本县辖区内规模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规模养殖场在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强制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的,实行疫苗全额补助。

3、适用时间:2023年1月1日-2025年4月1日录入的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

(六)补助流程。

1、规模场补助资金实行每年分3次结算(1-5月、6-10月、11-12月三个周期),11-12月补助经费次年上半年度结算。

2、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疫苗)的,补助资金实行每年分3次结算(1-5月、6-10月、11-12月三个周期),11-12月补助经费次年上半年度结算。

各乡镇(街道)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发文下达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将以“一折(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加强防疫监管。各乡镇(街道)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要求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免。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要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相关要求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1日。

附件:1.永嘉县“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

          2.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

永嘉县“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录入浙牧通系统“先打后补”模块。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实施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若1次抽检不合格,必须查找原因补免并适时追加2次抽检。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

疫苗名称

参考补助标准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0.72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1.44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00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2.00元/毫升

牛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80元/头份

猪瘟活疫苗

0.36元/头份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0.30元/毫升

小反刍兽疫疫苗

0.40元/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