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3-305693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民〔2023〕29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10-2023-0005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文字解读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嘉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永嘉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永嘉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温民养〔2023〕36号)、《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的通知》(温民养〔2023〕61号)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县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三)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一)补助资金来源

年度预算安排的公共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上级部门补助及其他来源的资金。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机构建设与床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与岗位津贴、以及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补助。

三、资金补助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1)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8)57号)文件精神,按建设投入给予每家不超过90万元的补助,经县民政局同意增建分中心的享受同样补助。现有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改造提升的按建设投入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统筹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运用片区中心村带动作用,落实省市新建、提升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要求,对本县范围内通过验收的新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市级财政每家给予建设投入的3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县级财政每家给予4万元的建设补助;对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项目,根据整改提升专项验收和审计报告,每家给予建设投入的90%、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含省、市补助)。

(3)新(改)建老年人食堂和老年助餐服务点,分别给予建设投入的90%不超过8万元的补助和建设投入的90%不超过4万元的补助。

2.补助方式

项目由村(社)提出申报,经乡镇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同意后下发建设计划,由乡镇或村(社)自行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由村(社)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组织实地查看后拨付补助款。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养〔2023〕33号)进行星级评定。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8万、12万、20万运营补助,按年度发放,每年评定或复核一次;对连续运营达一年以上,管理评级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万、2万元、4万、6万、8万运营补助。对老年助餐机构(含老年食堂、邻里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等),年助餐人次3000人次以上的补助1万元,6000人次以上的补助2万元,8000人次以上的补助3万元。

2.补助方式

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承接运营组织向民政局提出评定申请,由民政局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对应的运营补助。四星及以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市级未开展评定期间,由县级组织复核,符合条件的,按上年度评定结果给予补助。老年助餐机构提交申报材料至乡镇,由乡镇审核把关后提交至县民政局核准补助发放。

(三)老年伙食补助。

1.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特困、低保低边老人;8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困难老人。

2.补助标准

对本县范围自办食堂并取得市监部门认可的相应证件的老年助餐机构(含老年食堂、邻里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等),按本县户籍60周岁(含)以上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和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实际服务餐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

3.补助方式

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享受助餐服务补助的人数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乡镇将每季度享受助餐服务补助名单报民政局备案。

(四)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县生活的且未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

(2)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

(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对第(1)-(3)类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本县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户不超过8000元的改造补助(含省级补助)。

2.补助方式

各乡镇将符合适老化改造对象名单上报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统一组织进行适老化改造。

(五)政府购买服务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基本保障对象对应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重度500元,中度250元,轻度125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适当补助对象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80%执行,其他补贴对象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并为享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评估合格后,按照每年每人5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六)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1)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县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床位20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满一年且入住率达30%以上,县级财政按项目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3%、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利用自建用房(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或租用用房(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床一次性9000元、5000元的建设补助(包括省市级资金补助);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在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自建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500元补助。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

2.补助方式

经民政局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3.民办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要求

(1)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

(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建设补助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3)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标准按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分别不小于10平方米、14平方米和18平方米;

(4)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5)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6)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7)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8)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4.对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的,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建设补助。

5.养老机构星级补助。对于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2万、4万、6万星级补助。

6.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县域范围持续运营的二级及以上民办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接收本县户籍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元、50元、80元、100元补助。接收60周岁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补助,8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叠加享受。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政策仅限本县范围,产权式、会员制等“预付方式”的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补助范围。该补助不与长护险重复享受。核定养老机构床位应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以及“浙里康养”“一床一码”。老年人护理等级按照浙里康养“老年人统一能力评估系统”结果执行。

(2)补助方式

入住老人数的计算方式,以“浙里康养”录入数据为基础,按月统计星级养老机构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计算星级补助经费(当月收住老人入住天数在20天及以上的运营床位方可享受当月星级补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并监督检查辖区养老机构信息录入真实情况。每月经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申请补助。县民政局根据各养老机构在“浙里康养”系统每月的“一床一码”数据以及抽查结果拨付入住补助。

(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于全县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号)和,在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综合保险补助除省级补助平均保费的三分之一外,县级补助由原来的三分之一调整到三分之二,其他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不变。

2.补助方式

由属地乡镇(街道)汇总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名单,统一汇总报县民政局,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实,再统一下拨补助。

(八)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1)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根据《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民养〔2023〕36号)规定执行,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女性满50周岁、男性满60周岁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工伤保险缴纳情况),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每月给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2)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规定执行。

2.补助方式

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汇总后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明、银行账号、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护理等级资格认定证书、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资金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各相关部门要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县财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温州市用于民政社会事务事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

各乡镇(街道)、财政和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9日,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本办法由永嘉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