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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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1〕23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 二、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1〕23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扶持范围和方向、补助标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六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对项目主要依据作出说明以及说明项目补助对象, 第二章明确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街道的工作范围 第三章明确衔接资金扶持范围、主要扶持方向、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明确衔接资金补助标准,对农户异地搬迁和“安居圆梦”、“雨露计划”“扶贫小额信贷贴息”、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乡村建设补短板类、来料加工业务岗位和示范点补贴等内容进行补助说明。 第五章明确项目管理中的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审价、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六章明确监督检查制度。 四、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革命老区村和民族村,兼顾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及符合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重点支持低收入农户自主发展产业。支持能有效带动乡振兴重点帮促村、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相关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来料加工经纪人、特色种养植户和民族手工业者等。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六、政策解读科室及联系方式 永嘉县财政局 农业科 0577-67229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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