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2-296821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1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财农〔2022〕47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12-2022-0003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永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1〕23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安排的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革命老区村、民族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资金不超过到县衔接资金的3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参与衔接资金政策制定,预算安排、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和资金下达,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衔接资金政策评估。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政策调研,牵头制定农业农村发展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实施上级支农政策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以及绩效评价。负责支农项目技术指导、监督落实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储备、公告公示、立项、验收、报账、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各乡镇(街道)上报项目进行审核。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方向

第五条 衔接资金扶持范围。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革命老区村和民族村,并结合乡村振兴规划或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重点支持低收入农户自主发展产业;支持能有效带动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相关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来料加工经纪人、特色种植户、养殖户和民族手工业者等。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1.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包括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副产业发展项目,农家乐、民宿以及农村休闲康养产业项目,光伏发电、物业经济、来料加工和具有乡村特色的手工业等产业项目。

2.乡村特色产业设施和技术提升。包括农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提档升级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加工储藏(包括冷链物流、仓储保鲜)设施(设备)购建,农业新品种引进、培育和新技术推广等。

3.乡村特色产品销售推广。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场租补助、农特产品品牌培育等。支持组织搭建农特产品市场等服务平台,打造山区农特产品展示展销窗口。

(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停车场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及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持低收入农户实施“安居圆梦”工程。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适度支持低收入农户“短、平、快”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支持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帮促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持低收入农户子女实施“雨露计划”;提供帮扶对象的金融服务,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

(五)其他上级要求的帮扶支出及特殊事项(如试点项目、折股量化抱团物业项目等)另行研究确定。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八条 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原则上使用县本级资金。根据数字化帮促系统建设的实际,在项目管理费限额内,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列支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衔接资金补助标准

(一)农户异地搬迁和“安居圆梦”、“雨露计划”“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补助标准按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

1.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集体组织新建或扩建的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按新增投资综合审定价的80%予以补助;革命老区村和一般村集体组织新建或扩建的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按新增投资综合审定价的7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其他主体新建或扩建的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新增投资综合审定价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分项补助标准为:

(1)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和水电类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70%;农业生产管理房补助30%。

(2)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加工设备、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购建补助50%;

(3)乡村特色产业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和数字化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产品展示展销场租等补助50%。省级衔接资金对展示展销类项目的场租等营销费用补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乡村建设补短板类。

1.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集体组织新建或扩建的补短板类项目按新增投资综合审定价的80%予以补助;革命老区村集体组织新建或扩建的补短板类项目按新增投资综合审定价的7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2.农村公厕补助按《永嘉县农村公厕建设实施方案》(永农〔2022〕13号)执行。

(四)来料加工业务岗位和示范点补贴:

1.低收入农户本人从事来料加工补贴按不超过其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的20%予以补助,每户年最高补助不超过4000元;对吸收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参加来料加工的经纪人按不超过其实际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总额的15%予以补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2、对来料加工经纪人在重点帮促村设立来料加工就业工厂并吸纳本村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及在非重点帮促村设立来料加工就业工厂吸纳本村一半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就业的,补助标准:租赁场地按每年实际租赁费的50%予以补助。

(五)其他未规定补助标准的,按上级规定政策或另外规定,超出以上补助标准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项目库,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除市、县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取。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审价、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衔接资金项目需要不定期组织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范围、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等。各乡镇(街道)根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永嘉县财政衔接资金补助项目储备申请表》,各乡镇(街道)要对申报的项目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项目有关信息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或村务公开栏上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乡镇(街道)班子集体研究后,将电子稿和经领导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对上报的项目信息进行核查,确定拟储备项目,并经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班子会议同意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后确定为储备项目。入库后须完善申报文本的,应在立项前及时按要求进行编制与完善。对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项目主体3年内不予项目储备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从项目库中筛选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实地调查,局班子会研究同意,县、乡镇(街道)和村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县财政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二)项目立项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用途、补助标准和补助额度等。

(三)工程项目立项预算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补助类项目建设资金审价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2022〕2号)执行,需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预算书。

(四)衔接资金补助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若上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自收到上级下达的衔接资金文件后,在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并及时将衔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指导乡镇(街道)和业主单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规范衔接资金补助项目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二)属地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对实施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加强相关业务指导,规范项目公告公示、合同管理、招投标、结算、报账、质量责任等制度,做好相关项目的验收和村账乡镇(街道)代理工作。

(三)衔接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建设单位必须于项目期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批准后方可实施,无涉及增加补助资金总额的变更,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衔接资金补助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项目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上报验收,并及时组织验收。对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竣工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在到期前向当地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一年),经同意后继续实施,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报当地乡镇(街道)申请验收,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在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后要组织人员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项目相关资料的存档。

(二)乡镇(街道)预验收通过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经过乡镇(街道)审核盖章的相关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文本材料包括:

1.乡镇(街道)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2.乡镇(街道)班子会议记录,项目公告公示材料,村集体项目需提供五议两公开相关材料;

3.项目承包合同(或原材料购买合同);

4.项目预算书;

5.项目竣工图、结算书、计算式;

6.项目专账核算会计材料(包括票据复印件);

7.自筹资金到位凭证。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将验收结果报告和业主报送的文本材料通过县财政项目管理平台申报,审价报告经业主单位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四)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确定项目验收不合格。

1.项目建设单位虚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套取

项目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3.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拒不整改的;

4.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出延期期限 6 个月以上;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项目审定价及其他专账核算会计材料确定项目综合审定价及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二)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衔接资金立项补助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拒不接受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2.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3.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

4.项目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验收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衔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强化公开透明,衔接资金补助对象、项目、金额,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进行公告公示,并在政务服务网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曝光,并视情节轻重,在2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落实责任倒追制度。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加强对衔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督查等工作。乡镇(街道)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核责任关,加强对衔接资金补助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衔接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项目建设单位虚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负责省、市领导结对帮扶项目、春节慰问项目和市、县农村指导员(下派第一书记)帮扶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并实行乡镇(街道)报账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3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关于印发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财农〔2019〕288号)同时作废,废止前已实施未结算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但应按照新规定补充项目管理相关资料。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pdf
       关于印发《永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永嘉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