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2-291245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6-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财基〔2022〕21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12-2022-0002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文字解读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永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永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2日                                                            

永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财政部门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措施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对象,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和民主决策程序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农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共同做好一事一议项目立项、资金分配和完工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和总体审核把关。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农业部门负责筹资筹劳审核和项目村级资金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为项目监管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筛选、申报、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县、乡镇(街道)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集体经济努力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奖补原则

第五条  民办公助,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级组织发动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或捐资赞助为基础,严禁变相加重村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财政奖补。

第六条  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众多的民生诉求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且投资省、见效快、群众参与度高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

(九)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九条  奖补标准。为减轻村级负担,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内,村民群众认为建设比较迫切、出资热情高涨的便民利民设施项目,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建筑造价及其他费用(包括设计费、勘探费、监理费、招投标代理费等)的百分之80%,村级自负20%,造价及费用总额150万元以上部分不计入财政奖补计算额度。

第十条 奖补对象。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安排。县财政做好本级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并与省级下达的奖补资金统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十二条  奖补方式。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奖补资金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奖补项目,依项目进度情况按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在村级自筹资金到位、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县财政可以采取预拨部分资金、按进度拨款和项目验收结算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拨款办法。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由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必要组成部分。县财政专项安排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各乡镇(街道)可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部门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的平台作用,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努力发挥财政奖补的“乘数效应”。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村级会计核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底前,县级部门布置下达申报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备选项目通知。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筹补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审批”的基本工作流程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主体,须认真做好项目申请前的各项相关准备工作。

(一)从村民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效益优先原则,村两委提议一事一议项目初步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工程概算及村级自筹资金计划等内容,对拟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初步论证,填写好相关表格及资料,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二)项目建设涉及到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的,以及对占用村民土地和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事项,须先行处理完毕后才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根据村级上报的相关资料,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论证,对项目涉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和对村民土地财物政策处理等事项进行核实把关;对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由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底之前,以统一格式向县级部门申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部门将上报的备选项目列入项目库,通过实地勘察,通盘考虑,择优选取,初步选定当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

村级自筹资金做为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的必要条件之一,发文立项前必须全部到位。

对初步选定的当年建设项目,村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要及时完成和上报图纸设计及工程预算,一并上报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完成情况相关材料、村级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材料、村级“五议二公开”相关材料及其他需要上报的相关材料,由县财政和县农业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三方共同进行审核把关,最终确定当年建设项目和财政奖补资金控制数,项目立项以正式文件下达,并同步录入省农综系统,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两委要及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

(一)严格管理。对一事一议财政资金奖补项目,相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高度重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1、责任到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建设把总关、负总责,其他村两委成员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分别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预决算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时保质完成。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充分发挥就近就地优势对项目进行严格监管;县级部门要做好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2、节省支出。通过一事一议办法兴建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在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质量标准和乡镇(街道)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可以由村级自行采购主要建材,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

(二)项目调整。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实施内容和地点等,由村委会经项目承建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级部门审定。

(三)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县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项目完工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验收,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四)审价结算。项目经县级部门审核验收后,由乡镇(街道)通过县财政项目评审系统备案,县财政以第三方审价机构的审核价作为依据对该项目给予补助结算和拨款。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乡镇(街道)财政要督促村级财务及时入账核算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示制度。县级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和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并认真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村级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部门每年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对当年立项的项目,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原则上一周年内竣工验收结算。对年度已立项的项目,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一周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已开工但二周年内没有完成建设的,原则上收回该项目财政补助指标。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永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基〔2019〕975号)》同时废止。本文如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永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