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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特别关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温政发〔2022〕6号)文件精神,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低保低边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标准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按照2022年3月发布的《2021年永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7119元。现就调整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永嘉县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867元调整为2166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86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6元。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49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6元。 (四)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以及低保低边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49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6元。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2166元发放。 二、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从2022年5月份开始执行,请各乡镇(街道)及时通知各对象,并对监护人进行监督指导。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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