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2-28872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4-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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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制定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政策,推进我县内陆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一是为了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精神,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二是降低内陆捕捞强度,有利于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三是可以减少老旧渔船,有利于渔业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定。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2年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管理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5号)、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瓯江、飞云江、鳌江等流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农发〔2022〕12号)等文件制定。并参考了永农〔2019〕97号《关于印发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

三、起草过程

该文件2022年2月开始由渔业与农机推广中心起草,2月底形成初稿,2月13日-2月15日向局相关科室征求意见,2月16日-2月18日向财政局、交通局征求意见,3月7日-3月16日文本征求意见稿通过县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没有收到反馈意见建议。

2022年3月16日-  3月16 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提出合法性意见。

2022年 3月21日,提交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并通过。

2022年3月28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周俊晓签署后正式发文。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实施方案》共四部分:实施范围、补助要求和标准、实施程序、工作要求。

(二)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是实施范围:永嘉县2021年12月31日省级内陆渔船管理系统内登记在册,上年度或本年度已通过年审,且《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内陆捕捞渔船。

第二部分是补助要求和标准:补助要求明确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业。渔船拆解后,注销内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补助标准按照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注明的材质、船长、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计算的主机功率等参数,分Ⅰ、Ⅱ、Ⅲ档,分别给予相应份补助。为调动渔民减船转产的积极性,对2022年申请并完成减船转产的渔民,对船长和主机功率符合Ⅰ、Ⅱ、Ⅲ档次的渔船,分别给予相应的额外奖励,同时明确2023年及以后申请减船转产的渔民,不再享受额外奖励。木质或玻璃钢材质渔船可由渔民就近自行拆解,渔船拆解等所有费用按0.15万元/艘包干;钢质渔船须由具备船舶拆解资质的船舶修造厂家拆解,渔船拆解等所有费用按0.34万元/艘包干;被拆解船舶的残值统一归渔船所有人,并由船主自行负责处理。

第三部分是实施程序:每年4月15日前(2022年7月31日前),渔船所有人提出减船转产申请,签订减船转产协议,并上交渔业船舶证书原件。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渔船所有人把待拆解渔船送达符合要求的拆解点拆解。渔船拆解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要求进行。渔船拆解完毕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渔业船舶证书。在完成渔船拆解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将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发放给渔船所有人。

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要求各相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及各职能部门做好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并明确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的工作职责。并明确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自2022年4月3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张时祥

联系电话:0577-6722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