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2-28872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农〔2022〕2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65-2022-0002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2年3月29日

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精神,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渔业资源捕捞强度,消除老旧渔船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2年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管理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5号)、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瓯江、飞云江、鳌江等流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农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经济补助,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永嘉县2021年12月31日省级内陆渔船管理系统内登记在册,上年度或本年度已通过年审,且《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内陆捕捞渔船。

二、补助要求和标准

(一)补助要求

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业。渔船拆解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内陆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三合一证书),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二)补助标准

1、减船转产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三合一证书)注明的材质、船长、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计算的主机功率等参数,根据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明细表    单位(万元)

渔船材质

渔船主要参数

档次

补助标准

备注

木质或玻璃钢材质

船长≥10米,主机功率≥11千瓦

2

船长、主机功率两项需同时符合渔船主要参数的要求。

船长≥8米,主机功率≥9千瓦

1.8

船长<8米

1.6

钢质

船长≥10米,主机功率≥11千瓦

2.8

船长≥8米,主机功率≥9千瓦

2.5

船长<8米

2.2

2、为调动渔民减船转产的积极性,对2022年申请并完成减船转产的渔民,对船长和主机功率符合Ⅰ、Ⅱ、Ⅲ档次的渔船,分别给予0.8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额外奖励,2023年及以后申请减船转产的渔民,不再享受额外奖励。

3、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要求,减船转产补助和渔船拆解工作经费从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我县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结余部分列支,不足部分从省市渔业统筹资金和县财政资金中列支。

(三)其他要求

采取具备船舶拆解资质的船舶修造厂拆解或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由渔民自行拆解的方式减船,不作其他转产安排;渔船拆解经费由政府承担,木质或玻璃钢材质渔船可由渔民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渔民就近自行拆解,渔船拆解及现场清理等所有费用按0.15万元/艘包干;钢质渔船须由具备船舶拆解资质的船舶修造厂家拆解,渔船拆解及油污清理等所有费用按0.34万元/艘包干;被拆解船舶的残值统一归渔船所有人,并由船主自行负责处理。

三、实施程序

(一)减船申报。每年4月15日前(2022年7月31日前),渔船所有人提出减船转产申请,签订减船转产协议,并上交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三合一证书)原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相关资料,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相关资料,经核实无误后,收缴渔业船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并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符合要求的拆解点拆解。

(二)拆解渔船。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12〕104号)要求进行拆解。县农业农村局按要求收集完整拆解资料并建立档案保存。

(三)注销证书。渔船拆解完毕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三合一证书)。

(四)发放补助。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和“先减后补”的方式,在完成渔船拆解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将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发放给渔船所有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减船转产工作涉及渔船所有人的生产生活和基层社会稳定,政策性强,渔民关注度高。各相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减船转产工作,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渔船所有人自愿提出减船转产申请。有关街镇负责减船转产政策宣传、材料初审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工作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材料核实、技术服务以及渔船拆解组织协调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拆解渔船技术数据核对,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实施期限:本文件自2022年4月3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自愿减船转产申请表

2.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3.报废拆解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附件1

                    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自愿减船转产申请表

本人            (船舶所有人姓名),自愿将拥有的渔船提前作拆解处理,上缴注销渔业船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三合一证书),并要求申请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专项资金补助。渔船具体资料如下:

船名

渔船

所有人

姓名

身份证

住址

联系电话

渔业船舶证书编号

渔船编码

船龄(年))

船(米)

船质

主机

功率

(千瓦)

申请

理由

以上填报内容已经本人确认,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渔船所有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为相关部门意见

村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核对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甲方):

渔船所有人(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减轻渔业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农〔2022〕  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自愿将其权属所有的浙永渔       号船向甲方申请作拆解处理并自愿退出捕捞业,同时上缴并注销渔业船舶证书,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二、甲方将按照《关于印发永嘉县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政策给乙方予以补助,其中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经费    元,2022年拆解额外奖励经费    元,渔船拆解包干费用    元。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将权属所有的渔船上交至符合规定的地点拆解,渔船权属必须与渔业船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三合一证书)相一致。在船舶核准、交接过程中,若存在替换、冒充等行为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必须由乙方承担。

四、在完成渔船拆解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甲方按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求向乙方支付对应的补助款。

五、乙方在渔船上排后待拆前、拆解半程、拆至只剩下龙骨时三个环节均须通知永嘉县农业农村局及交通运输局监督人员到场确认拍照,被拆解船舶的残值统一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六、本次减船转产实行一次性补助的单一方式,甲方不再给乙方作其他转产转业安排。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报废拆解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一、内陆捕捞渔民自愿减船转产申请表;

二、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三、渔业船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或渔业船舶三合一证书)及复印件;

四、渔船拆解照片(第1张为渔船上排后待拆前、第2张为拆解一半左右、第3张为拆至只剩下龙骨时),所摄照片要求能够反映拆解船总体面貌并在同一角度拍摄且三个阶段所拍摄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到场监督人员的正面影像;

五、渔船所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