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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永嘉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2年1月26日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关于加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社〔2021〕33号)、《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温民移〔2021〕100号)和《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委发〔2020〕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及县级配套扶持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即业主单位就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承担的职责: (一)县民政部门贯彻落实上级移民政策,负责移民扶持项目计划编制、统筹指导、监督检查、资料核定以及项目资金使用安排等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全过程。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乡镇(街道)负责制,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即项目业主承担项目主体责任,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中央下达的跨省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七条 温州珊溪移民市级后期扶持资金用于本县内珊溪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等问题。 第八条 永嘉县水库移民县级配套后期扶持资金用于解决水库移民以奖代补、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救助保障、应急处置等项目以及县民政部门水库移民专项工作经费支出。专项工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监理费、审价费、审计费和其他水库移民工作经费等费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经讨论研究,确定项目及补助标准并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优先考虑壮大村集体经济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二)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向移民和群众公示等相关材料。 (三)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赴项目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查。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联合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的130%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其中30%部分为备选项目,按替补优先顺序排列。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市民政局审查后,由市民政局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移民办)备案。 第十三条 上年度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当年度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报市民政局审查,于3月15日前上报省移民办备案。当年度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收到文件后60日内将年度计划经市民政局审查后上报省移民办备案。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督促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周期 (一)自县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立项)之日起,60日内开工建设,立项后180日内通过竣工验收。 (二)投资额超200万元以上(含200万)的项目,可适当延长项目建设工期,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60日。 (三)涉水利工程项目在汛期期间开工建设的(指主汛期),可顺期延长。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轮换制。所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第十六条时间节点完成,若遇特殊情况,由项目业主以书面形式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延长项目建设周期申请,经县民政部门报备同意后,原则上延长建设周期时间不超过30日,同一项目不得申请两次;遇春节节日可顺延15天,遇不可抗拒和自然灾害除外。如项目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的,可以由备选项目予以替换,并取消水库移民后扶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15日内,乡镇(街道)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组织验收,并向县民政部门提供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民政部门报送项目资料,县民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核定。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报告或预算报告)、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建设方案)、验收报告(验收单)、结算报告及施工前后图片资料等。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资料核定情况及时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报账申请表、项目资金往来票据、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和项目资料核定单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补助的正常比例和额度,由县民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年度可用资金、项目安排等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的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明确项目资金扶持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监督机关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其中,生产开发性项目形成的资产应按投资额比例归属水库移民所在村村集体所有,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应及时更新水库移民信息系统项目及资金信息,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报财务及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当地移民乡镇(街道)、移民村(社区)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会计账目规范情况进行资金内审,督促和指导乡村进行账务处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或逃避。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等工作,可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和民政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之后实施。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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