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1-282363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1-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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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永嘉县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7〕246号)要求,永嘉县水利局对2020年12月31日前永嘉县水利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6件,宣布废止、失效的8件。同时明确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上述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清理流程

经县水利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自查反馈,办公室初审后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再次征求各科室(单位)意见,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决定保留永嘉县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我局行政管理的规范依据,均需要继续执行。

宣布废止、失效的8件。《关于印发<永嘉县水利局水利规费征收工作制度>的通知》(永水利〔2006〕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疏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永水利〔2007〕57号)《关于对全县水库重要山塘统一发放管理制度牌的通知》(永水利〔200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水利〔2009〕96号)《永嘉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永嘉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永水利〔2010〕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永嘉县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监管工作的通知》(永水利〔2011〕90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永水利〔2011〕107号)等7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应予以宣布失效。《关于印发<永嘉县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水利〔2011〕233号)已被新规范文件《关于印发<永嘉县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水利〔2020〕57号)替代,应予以废止。

三、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1年9月26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