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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9〕7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明电〔2021〕3号)要求,我局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制定了《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以我局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12件,暂时保留(修改的)的1件及废止的1件。同时明确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上述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我县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规范,均需要继续执行。本次清理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为《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意见>的通知》,因已经被新的政策文件所覆盖,没有单独发布的必要。本次清理暂时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要求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修改。 另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和暂时保留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 三、实施时间 因该文件是对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进行的专项审查,对于废止的文件需即时生效。因此本文不设宽限期,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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