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1-282341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1-1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卫〔2021〕99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YJD67-2021-0004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永嘉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的通知


各卫生健康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永嘉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9日

永嘉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卫生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使用裁量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简称“处罚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将作出裁量的事实、依据、理由告知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知情权、救济权。

第五条 在法律规范规定处罚幅度内,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情节系数原则上划分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层次。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一)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违法行为足以危害人身健康,主观恶意明显的;

(二)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的;

(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妨碍执行公务的;

(五)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陈述的;

(六)违法情形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

第九条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人员按照处罚裁量标准提出处罚建议,经合议后,报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审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处罚幅度、处理结果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合议记录》中作必要说明,存入本案卷宗。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与本县实际制定《永嘉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目录》中未提到的,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1年11 月10日起施行。

永嘉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

(一)公共场所管理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级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3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

二级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3名以上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1200元以上185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三级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上13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275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四级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13名以上21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2750元以上365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

五级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21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二)放射管理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级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45天以下的

警告,罚款450元以下

二级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45天以上90天以下的

警告,罚款450元以上900元以下

三级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90天以上135天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四级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135天以上180天以下的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五级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180天以上225天以下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2550元以下

六级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225天以上270天以下的

警告,罚款255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七级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270天以上

警告,罚款3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职业病防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级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

罚款15000元以下

二级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三级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四级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70000以下

五级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50人以上70人以下的

罚款70000元以上85000以下

六级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70人以上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四)医疗服务人员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级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15天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15000元以下,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二级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以下,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三级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四级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60天以上90天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50000元以上70000以下,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五级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90天以上120天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70000元以上85000以下,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六级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120天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五)医疗服务技术管理

法律法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级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数在5张以下的

暂停6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二级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数在5张以上10张以下的

暂停7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三级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数在10张以上20张以下的

暂停8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四级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数在20张以上31张以下的

暂停9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五级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数在31张以上41张以下的

暂停10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六级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数在41张以上51张以下的

暂停11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七级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数在51张以上的

吊销执业证书

(六)血液管理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级

有3份以下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罚款4500元以下

二级

有3份以上6份以下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罚款4500元以上9000以下

三级

有6份以上9份以下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15000以下

四级

有9份以上11份以下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罚款15000元以上21000以下

五级

有11份以上15份以下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25500以下

六级

有15份以上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罚款25500元以上30000以下

(七)传染病防治类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级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涉及人次6人次以下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

暂停90天以上105天以下执业活动

二级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涉及人次6人次以上11人次以下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

暂停105天以上120天以下执业活动

三级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涉及人次11人次以上16人次以下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

暂停120天以上135天以下执业活动

四级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涉及人次16人次以上21人次以下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

暂停135天以上150天以下执业活动

五级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涉及人次21人次以上26人次以下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

暂停150天以上165天以下执业活动

六级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涉及人次26人次以上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

暂停165天以上180天以下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