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19-276659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9-07-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财农〔2019〕28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12-2019-0002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5日

永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印发


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县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依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和《 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以及上级等有关扶贫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三)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四)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注重绩效。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建立健全扶贫机制,注重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规范管理,增强透明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确保精准扶贫公正公开。

(三)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依据扶贫工作年度任务、低收入农户数、重点帮扶村、经济薄弱村和革命老区村数及创新性项目核定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扶贫任务特别是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统筹安排。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财政局参与财政支农政策制定,以及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调研,牵头制定农业农村发展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实施上级支农政策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支农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储备、公告公示、立项、验收、报账、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扶持方向与环节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方向: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光伏小康、电子商务等。

(二)围绕促进扶贫对象人力资源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教育和技能培训、扶贫对象子女教育补助、医疗健康服务、公益性岗位补助、保险等。

(三)围绕改善扶贫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和危房改造,支持投资建设有困难的重点帮扶村、经济薄弱村、革命老区村的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小型农村饮用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中央和省级扶贫资金用于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支出方向)总额的30%。

(四)围绕提供扶贫对象的金融服务,支持建立规范性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合理安排扶贫小额贷款委托调查工作经费,对扶贫小额贷款(丰收爱心卡)实行贴息,对低收入农户互助借款的占用费进行补助,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

(五)围绕产业扶贫项目,支持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镇(街道)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家庭工业,农家乐、农村电商和农户等经营主体。

(六)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扶贫工作项目管理支出。

(七)其他经财政和扶贫部门批准的扶持方向。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环节

(一)开发农业扶持环节:

1、特色种养业基地发展和低产改造提升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和水电类等基础设施建设;

2、特色种养业产品加工设备、储藏设施的购建;

3、特色种养业产品的市场营销,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场租、品牌培育等;

4、重点帮扶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集体物业和服务设施的改建、购建;

5、低收入农户“短平快”农业开发增收项目,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

(二)来料加工项目扶持环节

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

(三)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环节

重点扶持修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村内道路、停车场、山田间步行道、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四)农民异地搬迁项目

按照《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光伏小康工程建设项目

补助环节另行制定。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环节和用途。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以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扶贫项目补助标准

(一)农户异地搬迁补助标准按省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贫小额信贷省财政贴息标准为3%,省补助资金用于利息支出。

(三)当年新设立的重点帮扶村扶贫资金互助组织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0万元/会,建设情况较好的可以提高至30万元/会。

(四)中央专项扶贫补助资金(老区建设)项目,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扶持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低于10万元。

(五)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标准:重点帮扶村、经济薄弱村新建或扩建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革命老区村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5万元。

(六)有直接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业开发项目,必须是新建或扩建的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5万元。

1、特色种养业基地发展和低产改造提升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和水电类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70%;

2、特色种养业产品加工设备、储藏设施的购建补助50%;

3、特色种养业产品的市场营销,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场租补助、品牌培育等补助50%;

4、重点帮扶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集体物业和服务设施的改建、购建补助80%。

(七)来料加工业务岗位和示范点补贴:

1、低收入农户本人从事来料加工补贴按不超过其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的20%给予补助;对吸收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参加来料加工的经纪人按不超过其实际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总额的20%给予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

2、对来料加工经纪人在重点帮扶村设立加工点、扶贫车间等、吸纳本村一半以上有劳动力的低收入农户就近就业的,经立项建设的示范点,补助标准:租赁场地按一年实际租赁费的50%予以补助。

(八)低收入农户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

(九)为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在不影响扶贫开发重点任务的前提下,从省级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会同农商银行另行制定。

(十)其他扶持方向的项目,根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结合本年度实施项目资金需求,统筹考虑,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额度。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库并制定扶贫项目库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条 项目申报

(一)县农业农村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范围、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等。各乡镇(街道)根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申请表》和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人数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所在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对申请的项目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项目有关信息应在当地村务公开栏上向广大村民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乡镇(街道)班子集体研究后,将电子稿和经领导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项目信息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公示后录入专项扶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项目,从项目库中进行择优筛选,由财政部门出具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县农业农村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二)项目立项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等。

(三)县农业农村局自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文件后,在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并尽快将扶贫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五)工程项目立项需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预算书。

(六)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并录入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不得擅自变更。若上级财政、扶贫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敦促业主单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规范扶贫项目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二)属地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对实施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加强相关业务指导,规范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合同管理、招投标、结算、报账、质量责任等制度,做好相关项目的验收和村账乡镇(街道)代理工作。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扶贫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项目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对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竣工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在到期前一个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单;

2.项目承包合同;

3.项目预算书;

4.项目专账核算会计资料;

5.自筹资金到位资料;

(二)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业主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单后一个月内应安排人员验收。没有特殊原因,要在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提交验收结论报告。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相关资料的存档。

(三)县财政局负责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计或审价,接到县扶贫办项目验收结论报告后,没有特殊原因,要在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审计或审价,第三方要在接受财政委托后一个月内出具审计或审价报告,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县农业农村局与县财政局,大批量项目可酌情延后。《采购服务项目内控管理制度》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

(一)县农业农村局会商县财政局根据项目相关资料(第十三条第一款资料、验收报告、审计或审价报告)确定项目补助金额,由农业农村局通过永嘉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公开,无异议后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下达资金。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县农业农村局)报账制,报账时间在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立项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拒不接受财政、扶贫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2.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3.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的;

4.项目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提交验收申请单的,或因故无法按期完成且未在到期前一个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延期申请的(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并报县财政局备案),或延期手续未能获得批准的;

5.项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未按规定进行报账的;

6.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强化公开透明,扶贫资金补助对象、项目、金额,须按规定在对象、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曝光,并视情节轻重,在2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落实责任倒追制度。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督查等工作。乡镇(街道)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核责任关,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负责省、市领导结对帮扶项目、春节慰问项目和市、县农村指导员(下派第一书记)帮扶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并实行乡镇(街道)报账制。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7月31日止。《关于印发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财农〔2018〕288号)同时作废,废止前未结算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但应按照新规定补充项目管理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