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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企业应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费”)。 (一)缴费基数。已实行五费合征的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永嘉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151号)精神执行,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 (二)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4%;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2.3%,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19〕99号)等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上年度我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 (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7.5%,其中住院统筹缴费比例为4%,门诊统筹缴费比例为3.5%。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按自行申报的上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申报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60%至300%之间申报。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待上级确定转接政策后按规定转成机关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 (二)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 (三)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60%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4.0%。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5.5%,个人缴费比例为2%。 四、医疗救助保险缴纳标准 医疗救助保险缴纳标准为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五、大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年人均40元,其中60%由政府或单位缴纳,个人缴纳40%,即单位部分24元、个人部分16元,年初一次收费。在职人员个人部分由单位代缴,退休人员按医疗个人账户余额、养老金发放社保系统优先从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确实无法扣除的由单位代缴。单位部分仍按过渡期要求暂时免收,由医保基金支出。 六、其他 上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到期后,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比例。
附件:1.永嘉县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2.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附件1 永嘉县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注:1.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3330元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60%折算后经科学处理得来,依据为《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附件2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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