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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之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的。当工资总额发生变动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标准也随之进行调整。 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标准实行一年一调整,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因此,到2019年7月1日起必须要对我县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平衡。 二、主要内容 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主要内容:调整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1.企业职工保险方面:(1)根据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进行了规范统一,按照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60%的,按60%确定。企业单位中按政策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月缴费基数暂时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两年过渡期的要求,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100%确定。(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7月1日起由原来的3.0%下调到2.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下调到1.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2.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申报,缴费比例为1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由原来的9%下调到7.5%,其中住院统筹缴费比例不变,门诊统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5%下调到3.5%。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执行。 原根据《永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永政〔2000〕1号)参保的试点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暂按自行申报的上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申报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60%至300%之间申报。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待上级确定转接政策后按规定转成机关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保持为1%。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60%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100%确定为5536元。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维持不变,职工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7月1日起由原来的3.0%下调到2.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下调到1.2%。 4.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5.5%,个人缴费比例为2%。 5.医疗救助保险缴纳标准从原来的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 6.大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为年人均40元,其中60%由政府或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40%,即单位缴纳24元、个人缴纳16元,年初一次收费。在职人员个人部分由单位代缴,退休人员按医疗个人账户余额、养老金发放社保系统优先从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确实无法扣除的由单位代缴。单位部分由医保基金支出。 三、文件执行日期 上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到期后,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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