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18-273272 主题分类 民政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8-1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财社〔2018〕56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12-2018-0004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永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4〕27号),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永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民政局

2018年11月12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印发


永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项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救助资金使用及范围

第五条 救助资金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及其他必要开支。

(一)生活救助。生活救助支出是指救助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和实施街头救助时发生的费用,以及实施生活救助时发生的劳务等人工费用。

1.受助人员的伙食和食品支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为受助人员购置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用具费用。

2.为不愿进站受助人员发放食物、衣服等生活必需物品和常规药品等费用。

3.为受助人员提供联系亲属或单位、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等服务所发生的通讯等费用。

4.为受助人员提供各项生活救助所发生的各种劳务、护理和安保服务费用。

(二)医疗救治。医疗救治支出是指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受助人员因病到医院就医发生的各项诊断、检查、治疗和护理费用。

2.救助管理站内设医疗室(点)医疗器械、常备药品购置费用,以及聘请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发生的费用。

3.救助管理站内的卫生防疫费用。

4.特殊受助人员(艾滋病等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接、送的运输服务、安保服务等费用。

5.受助人员死亡发生的丧葬等费用。

(三)教育矫治。教育矫治支出是指对救助人员进行教育、技能培训、康复训练、行为矫正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教材、图书资料、器材设备购置及编印等费用。

2.聘请专业人员和机构,以及与学校和社会组织合作等形式

采用进行教育矫治发生的劳务及购买服务的费用。

3.救助管理工作宣传费用,开展教育矫治的场地租赁等费用。

(四)返乡救助。返乡救助支出,是指用于救助人员返回家乡时所发生的费用。

1.受助人员返乡车船费和途中生活等费用。

2.护送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

3.接、送受助人员返乡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油费、通行费等费用或车辆租用费。

(五)临时安置。临时安置支出是指将受助人员临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安置方式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护理费、医疗费、服装费、教育费、杂支费等费用。

(六)专用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支出是指专用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等救助机构专项设备的购置费用。

(七)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是指救助机构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建设、维修维护费用。

第六条  受助人员必需生活、卫生用品购置费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据实支出。受助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特殊情况除外)及接送受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参考本县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参考本县低保标准中的必需

食品消费支出以及实际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基本饮食标准应满足未成年人生

长发育需要。

第八条  救助管理站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可提供公共交通费。救助管理站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第三章 预算安排与使用程序

第九条  县财政局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总量、未成年人救助数量、医疗救助数量、护送返乡数量、补助资金使用和工作绩效等情况安排预算专项救助资金。

第十条 县民政局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救助资金预算报县财政局,并根据救助管理站支付情况报财政局实行一年结算一次。县财政局将救助资金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及时予以支付到位。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资金使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加强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资金。救助管理站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认真执行各项支出标准和定额,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完善基础数据。救助管理站要健全救助对象基本情况登记和救助人员台账。救助对象信息内容要填写齐全、装订

成册,并及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与资金支出情况相匹配。

第十三条 健全内控制度。救助管理站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不同岗位和不同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实行会计和出纳岗位相分离,票据和印鉴管理相分离,物资采购和验收、保管、领用相分离,基础信息录入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分离制度。

第十四条 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给予救助,是一项临时性救助措施。救助管理站不得向救助对象及其亲友收取任何费用。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第十五条 严格支出审核及审批。

(一)救助资金支出均须提供合法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购买设施设备和服务要按照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等审批手续。完善材料物品采购、验收、领用手续,采购物品经验收后填制入库单,领用填制领用单(有使用对象身份信息和领用人签字)。

(二)医疗救治支出须有定点医疗机构(抢救病人除外)的诊断单和费用(药品)清单,并附医疗救治对象身份信息。

(三)教育矫治支出应有工作合约或合同(标明项目目标、工作标准和工作方式、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等),并附绩效评

估报告或受聘人员考核报告。

(四)接、送受助对象以及街头巡查的车辆运行使用费、出租车等支出,应附护送(巡查)日期、工作人员姓名等信息明细表。对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现金救助的,应附原因说明,并有2名及以上经办人签名,以及受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助时间、受助人签名或手印等信息明细表。

(五)临时安置支出应有安置协议或合同(标明安置时间、地点、期限、结算标准和方式等),并附救助对象安置呈批表和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十六条 实行实物救助制度。除特殊情况外,救助以实物救助为主。救助管理站应储备足够的供受助者使用的物资。开展临时救助点和咨询引导点所需物资,可凭发放清单领取。救助管理站要加强救助实物核查和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资金。

第十八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