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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5日,县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7〕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加快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留守儿童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 三、对象范围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四、主要内容 (一)加强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家庭尽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2.政府主导,建立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3.部门联动,构建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4.社会参与,培育关爱服务力量。 (二)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 2. 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 3. 切实加强儿童人身安全保护。 4. 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 5. 建立发现报告和帮扶转介机制。 6. 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 (三)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保障。 2.强化激励问责。 3.整合各方资源。 4.加强宣传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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