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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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快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家庭尽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守照料未成年子女,或者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民委员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监护教育指导,督促父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要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被委托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父母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落实村民委员会人员定期进行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和被委托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县公安局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公安局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政府主导,建立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详细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三)部门联动,构建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强协作,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内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1.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以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要履行好监督指导责任,切实强化对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2.县发改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设施。 3.县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园)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校(园)教职员工与每个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建立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等服务;加强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制度;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 4.县公安局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农村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性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 5.县司法局要依托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立三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服务。 6.县财政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县总工会、团县委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8.县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和“儿童之家”,开展课外活动,广泛招募“爱心妈妈”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9.县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10.县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优势,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动指导和困难帮扶等关爱保护工作。 (四)社会参与,培育关爱服务力量 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开办爱心课堂,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服务,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的问题。聘请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和公益爱心人士担任农村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农村留守儿童举办革命传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安全和法律教育讲座。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坚决杜绝农村留守儿童生病无人照看、辍学无人过问和无人管理的情况发生。要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积极开展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关爱服务。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发起组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非营利机构。 二、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一)完善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儿童福利督导工作,村民委员会要配有儿童福利督导员,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要重点加强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城乡社区为单位,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做好本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定期排查、登记建册、即时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重点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陷入“救急难”或者遭遇突发变故时给予及时帮扶,并第一时间向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报告情况。要落实激励补贴机制,切实发挥儿童福利督导员的作用。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民政部门之间的有效传递,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二)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 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的控辍保学责任。县教育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要及时排查农村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提醒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三)切实加强儿童人身安全保护 县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拐卖、胁迫、诱骗、操纵留守儿童乞讨和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行为,特别是要加大打击性侵害留守儿童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留守儿童做童工的力度。县教育局要会同县公安局指导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和法治教育,及时发布安全提示预警,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预防意外事故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 县公安局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要时可将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村(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属于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县公安局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县公安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社区)、县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建立发现报告和帮扶转介机制 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妇联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县公安局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10、96345、12345等热线平台,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者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信息。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县公安局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调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当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委托其近亲属、专业社会组织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县公安局报告的,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依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每年9月初,县公安局、中小学校、幼儿园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存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残疾等情形的留守儿童,查漏补缺,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排查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农村留守儿童更新信息汇总至县民政局,同时由县民政局将相关人员信息反馈给县公安局和县教育局,实现信息共享。 三、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 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全覆盖。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县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从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儿童福利督导员、村民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结合工作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当给予补贴。 (二)强化激励问责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进行查处,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责任和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工作约谈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同时对认真履责、效果良好、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三)整合各方资源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统筹各方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深入村民委员会、学校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或者组织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本办法自2017年6月5日起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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