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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工作,进一步拓宽试点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试点补助资金效益,根据《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温商务发〔2025〕12号)、《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建〔2025〕14号)有关规定,对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经营性市场化项目制定本公告。 一、资金支持方向 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须符合以下发展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支持大型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完善仓储、加工、配送、污废处理、安全管理、数字化平台等配套服务设施设备; 2.支持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 3.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中心冷链物流设施,强化冷链物流枢纽功能, 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开展日常管理、监测等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建设改造。支持流通企业、电商、邮政、供销、快递等企业开展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 4.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智能末端配送设施,鼓励智能快件箱、无人售货机等智能终端布设,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等智慧配送设备投入使用。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建设标准化仓储,在车辆、托盘等相关设施设备方面实施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改造。 5.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和改造提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支持“1+3+X”平急两用城郊大仓建设,“14+1+N”生活必需品仓储设施建设及改造; 2.支持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分拣车间建设及改造; 3.支持大型流通企业、电商企业等改造和新建一批保供大仓和前置仓; 4.支持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 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 5.支持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等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及改造。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支持改造升级县城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 2.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发挥渠道优势,向中心乡村下沉资源,新建或改造提升乡村便利店; 3.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域分拨中心、乡镇共配中心和村级综合服务站,提升“快递进镇、村” 能力,增强农村电商、仓储共配、冷藏、邮快合作接转等功能。 4.支持农村地区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加快智能快递柜、智能快递箱、果蔬自动售卖机等设施布局,鼓励发展农村电商、共富工坊等,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 2.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 3.支持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支持新建、改扩建综合型和专业型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支持新建和升级改造仓储、分拣、运输、加工、污废处理、安全管理、数字化平台等配套设施设备; 2.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 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回收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3.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配套设备(如电子秤、电子屏、移动端设备、收运车辆GPS)等。 二、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项目建设土地购置、房产购置、拆迁、办公楼建设装修、道路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办公设备购置、客车购置、租赁费、勘测费、设计费、评估费等与商贸流通试点政策支持方向不相符的投入;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绩效评价、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企业内部设备管理维护、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购买低值易耗品、购买流量、宣传推广、招商活动等日常经营管理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悉数追回已拨付资金。 三、申报主体资格 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支持内容相符合的业务,合法经营,管理规范。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 4.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乱纪案件;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没有严重违约行为;没有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没有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5.不存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形。 6.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申报主体应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作出承诺。 7.申报主体应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建设主体。 四、申报项目资格 1.申报项目总投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2.申报项目不得刻意分拆、整合(特殊说明的除外)。 3.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所用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自项目建设开始后不少于5年。 4.在建项目(指本办法发布时已开工但尚未建成的项目)开工时间不得早于2024年1月1日;项目需在2027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5.申报项目如已获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项目(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支持,不得重复申请。 6.项目“四证一书一点位”不得与发展改革等部门的项目备案代码中任意一项相同。“四证一书”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点位是指项目建设所在具体位置。 五、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于2026年8月21日前,将以下申请材料一式六份提交至永嘉县商务局,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承诺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 (三)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五)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六)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非产权人出租需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授权书); (七)资金筹集证明(包括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八)农产品批发市场地面硬化、道路平整,仓库建设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有); (九)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十一)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联系方式:永嘉县商务局李先生 0577-67222146 永嘉县商务局 2026年8月12日 附件:附件1: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wps 附件2: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w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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