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2-18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岩坦镇人民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岩坦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永嘉县岩坦镇岩坦村新办公楼

办公时间: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夏令时(7月5日起至9月17日止)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7-67181515,传真:0577-67181002,邮箱:yjytzdzb@163.com,邮编325115。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yj.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3&groupid=111&userids=G|111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要主动公开内容

(1)岩坦镇党委及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分工简历;

(2)岩坦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投诉咨询和联系方式;

(3)岩坦镇政府及岩坦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4)岩坦镇政府动态信息发布,半年度、全年工作计划和总结,通知公告,信息公开年报;

(5)岩坦镇民生事项(各类民政社会救助)和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情况公布;

(6)岩坦镇政府工作报告;

(7)岩坦镇政府财政资金管理(镇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其中,组配分类有“机构信息、工作信息、政策文件、民生事项、财政管理,岩坦镇党委政府领导及分工、岩坦镇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岩坦镇党委政府文件、镇政府工作报告、镇政府预算、决算报告”等内容。

(四)公开渠道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永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j.gov.cn/)向社会公开。现场查阅点:岩坦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0577-67181515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岩坦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岩坦镇党政办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岩坦镇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永嘉县岩坦镇依法受理向岩坦镇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岩坦镇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岩坦镇党政办依法予以公开,具体承办机构为岩坦镇党政办。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地址:永嘉县岩坦镇岩坦街108号岩坦镇文化中心二楼党政办)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岩坦镇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永嘉县岩坦镇党政办。

3.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直接登录http://www.yj.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3&groupid=111&userids=G|111向岩坦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我镇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永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下载打印永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docx)。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我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岩坦镇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