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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永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6-02-09——2026-02-25

发布部门: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状态:已结束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2月9日至2月25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577-57672658。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邮寄(永嘉县沙门路90号永嘉县政务服务中心218,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2月9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永嘉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发改、经信、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三、资金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四、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征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指导标准,结合我县历史沿革和征收实际,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六、征收程序

(一)征收对象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之前,应及时向征收部门申请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二)征收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应当征收的对象,按征收标准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对符合免征、减征政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征收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三)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按现行政策、现行征收标准予以收取。

七、减免对象

(一)根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下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详见附件)。

(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

八、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确保征收信息实时共享。

九、监督管理

县财政、审计与其他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其他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永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依据

内容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免征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免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免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期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保障性住房

免征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农民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免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一、起草的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前期研究讨论情况

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充分考虑我县实际情况,于2024年5月份起草了《永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经多次讨论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框架

(一)收费范围。凡在永嘉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住宅 50 元/平方米、非住宅 100 元/平方米。

(三)减免对象:1、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下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详见附件);2、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永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2月25日在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在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公众对该管理办法的关心和支持。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2月26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