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的通知》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适应当前养殖场(户)疫苗多样化选择的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实施免疫。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及村级防疫员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先打后补”,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结合永嘉县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未达到规模标准的散养户由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春秋防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
(二)实施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根据浙江省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由乡镇街道委托的第三方服务主体根据乡镇街道养殖数量采购。县级仍保留统一采购应急储备疫苗等特殊需要。
疫苗采购来源需为有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经销商或政采云(乐采云)“兽医馆”。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队提供免疫服务。
2.散养户。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散养户自行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支持有条件的散养户上线“先打后补”模块开展自行免疫,并上传免疫信息,申报补助资金。
(五)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附件1)。补助标准根据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免疫效果、产地检疫数及饲养量等因素核定。
3.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费和疫苗补助单价应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中确定,其中疫苗费用根据最终核定使用量*补助单价予以补助。
三、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医第三方服务组织工作指南>》(浙农专发〔2024〕36号)。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村级防疫员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四、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1.规模养殖场的确定。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在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强制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附件2),经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第三方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如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方式,通过手机端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免疫计划及申请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实行每年分2次结算(1-5月、6-11月二个周期,12月份归并到次年上半年一并结算),同时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结算可根据资金使用进度要求灵活增加结算次数。
2、补助资金的审核。各乡镇(街道)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年度免疫计划、补助申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上传的疫苗使用量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局核定补助金额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3.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核定的补助金额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
五、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及村级防疫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实行常规监测和随机抽检相结合。规模养殖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免疫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主体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内各管理员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服务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加强防疫监管。由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或对免疫抗体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场点,要求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总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品种和推荐补助标准
2.永嘉县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3.永嘉县“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 月 日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录入浙牧通系统“先打后补”模块。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实施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若1次抽检不合格,必须查找原因补免并适时追加2次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