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原因及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意见,降低创业融资成本,放大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我局会同中共永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协商,在遵照上述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永嘉县“楠溪创享家”青年入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永委教科人发〔2025〕3号)关于“青创贷”的要求起草了《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号)
4.《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
5.《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关于印发〈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5〕91号)
6.《永嘉县“楠溪创享家”青年入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永委教科人发〔2025〕3号)
三、制定过程
本次《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制定主要涉及贷款条件、贷款程序和贷款贴息等方面内容。由县人社局会同中共永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根据省、市相关条例和文件,经过前期充分讨论和征求多方面意见起草该实施办法,于12月11日形成文稿草案。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26日在永嘉公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内容说明
(一)相关概念
1.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
2.“重点人群”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贷款条件
1.新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40周岁(含)以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青年创业贷款(以下简称青创贷)。
3.资格认定申请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贷款额度
1.新创办5年以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5年以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符合青创贷并创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1.银行放贷调查。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交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1、2)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再经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担保审核、贷款发放等相关流程。
(五)贷款贴息
1.对重点人群贷款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
2.对符合青创贷的人员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给予全额贴息;对10万元以上的贷款,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予全额贴息,超出10万元的部分给予50%贴息。
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科室: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解读人:戴晓忠
联系电话:0577-57675973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