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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的通告》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11-11——2025-11-21

发布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已结束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完善协同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文件要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21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577-67105068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邮箱:173030813@qq.com )、邮寄(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235号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安排,2025年11月11日至11月21日期间共收到有效意见1条,现将主要意见及建议汇总如下:

一、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条,通过梳理整合与此次公告相关的1条:事项代码为“330217189000”的执法事项,具体内容为“对未经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此事项的原法定执法主体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而草案中原法定执法主体错误的描述为住建局。 此事项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1-23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2-05-01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所以建议将事项代码为“330217189000”的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意见处理: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感谢广大市民和各单位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对以上意见和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5]9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对未经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行为,应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通告职责边界 A 执行:由县住建局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县住建局。”

依据上述职责划分,对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相关意见,我局不予以采纳。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27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