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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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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的通知》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适应当前养殖场(户)疫苗多样化选择的需求,制定本方案《永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优化实施方案(试行)》。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的通知》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主体。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先打后补”,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结合永嘉县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未达到规模标准的散养户由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符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医第三方服务组织工作指南>》(浙农专发〔2024〕36号)条件)开展春秋防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 (二)实施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根据浙江省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采购来源需为有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经销商或政采云(乐采云)“兽医馆”。 2.散养户。由乡镇街道委托的第三方服务主体根据乡镇街道养殖数量采购。县级仍保留统一采购应急储备疫苗等特殊需要。疫苗采购来源为政采云(乐采云)“兽医馆”。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队提供免疫服务。 2.散养户。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散养户自行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支持有条件的散养户上线“先打后补”模块开展自行免疫,并上传免疫信息,申报补助资金。 (五)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附件1)。补助标准根据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免疫效果、产地检疫数及饲养量等因素核定。 3.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单价×补助数量。 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费和疫苗补助单价应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中确定,其中疫苗费用根据最终核定使用量×补助标准单价予以补助。 四、执行时间 自2026年5月18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两年。 五、解读机关 《永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由永嘉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管理中心(永嘉县东城街道屿后巷198号)解读,联系电话:0577-67959986、0577-67959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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