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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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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事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加强我县老年助餐服务管理,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食堂管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5〕39号)文件要求,永嘉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永嘉县老年助餐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永嘉县老年助餐服务点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拓宽老年助餐服务覆盖范围,解决困难、孤寡、独居、空巢、高龄、留守等老年群体吃饭难题,建立政府主导、乡村自治、社会参与的运营模式,保障老年助餐服务点长效运营,形成常态化运营机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助餐服务点是指在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就餐的为老服务场所,包括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邻里互助点等,服务重点保障困难、孤寡、独居、空巢、高龄、留守等老年群体。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永嘉县户籍老人,可在居住地申请助餐服务。 第三条 老年助餐服务点以“方便老人、贴心服务、收支平衡、长效运营”为宗旨,突出公益性,满足部分老人刚性需求,解决子女后顾之忧。老年助餐服务坚持村居主导、镇街监管、部门指导,村(社区)具体负责老年食堂的开设、运营、管理,乡镇(街道)对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老年助餐服务要与生活照料、心理慰藉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相结合。 第四条 推广使用“智能助餐”场景应用,规范老年助餐服务点日常管理,提升助餐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让广大老年人享有便捷、安全、舒心的用餐服务。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助餐服务点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老年食堂:包括村社自建的老年食堂和设置在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其他场所内设有厨房的老年食堂,以及经审核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爱心餐饮企业(店),主要提供堂食或通过协议方式为村居(社区)提供送餐等服务。 第二类为老年助餐点:包括村社自建的老年助餐点以及设置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其他场所内,自身未设置厨房,需要订餐的助餐点,平均每餐用餐老人一般在10人(含)以上。 第三类为邻里互助点:因一、二类老年老年助餐服务点无法覆盖但又有刚性需求的村(社区),通过邻里互助形式,由一户带多户开展助餐服务,解决老年人用餐需求。邻里互助助餐点就餐人员一般在3至9人之间。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选址标准。综合考虑社区(村)老年人数量、结构、需求、便利性及可持续等因素,合理进行布点。选址应在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相对集中、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多层或高层建筑宜选取在一楼,设置在二楼及以上楼层的原则上应配置电梯等无障碍设施。鼓励利用闲置场地进行改造。 第七条 建设标准。老年食堂厨房要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应符合用房结构安全要求,应当包含烹饪、盥洗、更衣、储藏、打菜等区域,面积一般不少于25平方米,餐厅面积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提倡新(改、扩)建的点位,使用电力烹饪设备,要配备具有加热、冷藏、消毒、灭蝇、食品留样等基本设施和智能支付等设备;老年助餐点要有供10人以上堂食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食物加热、餐具消毒、智能支付等设备,环境舒适、卫生整洁,合理进行扶手、地面防滑、地面引导标识等适老化改造。 第八条 资质标准。老年助餐服务点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三小一摊”登记凭证。原则上要按照《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评定标准》等规定建设“阳光厨房”。从事厨房工作和配送餐工作的人员均应取得健康证。应配备至少1名持证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外观标识标准。食堂门头要统一使用民政部门指定的牌匾和标识,坚持做到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条 建设补助。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对村社自建的老年食堂给予建设投入的90%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补助,老年助餐点给予建设投入的90%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补助,对邻里互助助餐点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设备设施补助。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共建并已享受整体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建设补助;依托养老机构内部食堂或社会餐饮店设置的,不享受建设补助;依托家宴中心设置的各类老年食堂,建设补助和原有家宴中心建设补助可就高享受,但不重复补助。需要配置“爱心卡”助餐机具的,由县民政局协调提供。 村(社区)自建的老年食堂,建设满5年且每年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或添置老年食堂设备设施,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设备设施更新补助。 第十一条 助餐补助。除邻里互助助餐点外,各老年助餐服务点按照就餐老人的年龄段实行阶梯性助餐补助:60至79周岁每人每餐补助3元;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餐补助5元。每人每日最多补助两餐,可作为各点位运营、采购等支出。每家老年助餐服务点每年助餐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邻里互助助餐点按照每日供给频次给予固定的运营补助,仅提供中餐或者晚餐的,每月给予300元的固定运营补助,提供中餐及晚餐的,每月给予500元的固定运营补助。另每人每餐给予3元的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 送餐补助。对于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人(限残疾等级一、二级)以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为失能等级三、四、五级),如需送餐入户服务的,经村(社区)、乡镇(街道)核实确因行动不便无法到老年助餐机构就餐的,可享受送餐入户服务,送餐费用按照每人每餐2元给予补助。补助主要用于送餐人员工资支出。 第十四条 鼓励各老年助餐服务点设置资金专户,实现专户专管、专款专用,规范管理老年助餐服务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为提高补助的精准性,以上各类补助,均以“爱心卡”等智能助餐设备的取餐、送餐等归集数据为准进行补助。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不享受助餐补助(包含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全托老年人)。各老年助餐服务点要规范使用智能助餐设备,自行承担数据录入不完整造成的资金核减的风险。 第十六条 老年助餐各类补助资金每季度或每半年结算拨付一次。各老年助餐服务点向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等提交相应审核材料,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审核后,向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提出申报。社会餐饮设置的老年食堂由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汇总审核,由各乡镇街道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申请补助时,均以“爱心卡”平台上生成的数据作为资金补助下拨依据,由县相关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村社集体账户或者老年食堂资金专户。 发现老年助餐服务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将取消当年度补助资格,并视情决定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助餐资格。 第五章 食堂定价 第十七条 老年助餐服务点收费具有自主定价权,但要坚持公益与效益平衡原则,助餐、配送餐费用应按年龄、经济状况等分类收取,并根据市场物价浮动动态调整,特殊对象收费规定由村(社区)集体研究。原则上各类老年助餐服务点给予老年人的优惠金额需大于财政资金补助金额。另外,可通过社会捐赠、村级福利事业公益金支持等方式,确保食堂长效运营。 第十八条 各老年助餐服务点要按照有偿、低偿的原则提供助餐等服务,制定收费制度,对不同年龄段老人实行阶梯收费。需要提供送餐服务的,按合适的价格收取送餐费。鼓励对半失能、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结合老年助餐服务点提供的就餐容量明确优先保障对象,重点要对特困、低保、低边、残疾、空巢、独居、高龄等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点向邻里普通低龄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开放,餐标由老年助餐点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不享受政府相应补助。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各类老年助餐服务点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主体管理。鼓励各类老年助餐服务点独立登记与独立开户。实现资金专户专管,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食品卫生管理。各类老年助餐服务点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履行职责,规范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三小一摊备案证明》,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做好食品留样、食材采购登记等工作。肉类、海鲜、蔬菜应分类分区盥洗与切割,做好生熟分离;碗筷、汤匙应每日每餐消杀;及时清洗油烟管道,各类设备油污油渍,保持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排水沟,餐厨垃圾,保持清洁无异味;从业人员烹饪、打菜期间应全程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各类老年助餐服务点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上级补助、社会捐赠、老年人餐费收取等各类资金应及时转入村(社区)或者老年助餐服务点专户,鼓励收费开取收据凭证;支出费用需经办人、证明人、监督人签字确认,经审核审批后报销入账,做到账目清晰,确保收支独立不交叉,符合财经制度,委托第三方代理账目的,相关费用可以在助餐补助经费中支付;各类老年助餐服务点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堂收费标准、费用支出、捐赠情况等信息。建立老年用餐登记、费用支出等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人员管理。广泛开展“孝行天下”宣传,弘扬敬老、爱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增强志愿为老服务意识。从业人员选聘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富有爱心、讲究卫生、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原则,在当地具有良好口碑。鼓励聘用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数据管理。各类老年助餐服务点需配备“爱心卡”智能助餐机,用餐数据以“爱心卡”平台应用的刷卡、刷脸取餐数据、送餐签收数据等为准,根据用餐记录实施补助。 第二十七条 日常管理。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应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点的日常监管,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虚报用餐人员数据、费用支出不合规等情况的,可终止服务并抄告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对老年助餐服务点不定期开展指导、检查,确保互助规范、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各老年助餐服务点运营单位或个人要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 要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老年食堂管理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每天按时提供用餐,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营养配餐服务。 提供配送餐服务的点位,需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餐费补贴等事项,定期开展送餐服务,完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要结合老年人餐饮习惯建立老年健康食谱,并按照要求每周周一前在老年食堂公开栏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开放管理。各类各级老年食堂在保障辖区老年人用餐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略高于成本价的标准面向公众开放,适当增加食堂运营收入,可用于老年食堂的运营支出。 第二十九条 运行责任。各类老年助餐服务点不得无故关停,对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关停,应在关停前10日内将关停原因、资金清算情况、老年人意见等信息报告给属地乡镇(街道)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联合属地乡镇对关停原因进行分析并找出对策。对于无故关停且不报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准入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 准入机制。为确保老年助餐服务点要“建得合理”,申请新增老年助餐服务点的村(社区)需要开展老年人就餐需求调研,并同时提交老年人就餐需求调研表。村(社区)需承诺保障至少投入建设资金10%的配套建设资金,并承诺开展长效运营不少于2年,每年至少累计运营6个月以上时间。 依托第三方餐饮企业设置老年食堂的,合作的餐饮企业应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具备符合老年人用餐的就餐环境。 第三十一条 退出机制。确因村(社区)集体经济困难、日均就餐老年人数少于10人或因餐饮企业经营不善关闭等原因,由老年助餐服务点运营主体提交相应说明至属地乡镇(街道),属地乡镇(街道)党组研究并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公示无异议后,可予以关停处理,村社自建的新增老年助餐服务点需运营满2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群众投诉量突出的老年助餐服务点将列入“养老服务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村社自建的老年助餐服务点完成建设后,分两期拨付建设补助:经验收合格并完成审计后,拨付50%建设补助;验收通过后一年内,老年助餐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拨付剩余的50%建设补助。未完成的不予拨付剩余建设补助。 第八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三条 建立老年助餐服务点建设运营“政府补一点、村集体出一点、老人掏一点、社会筹一点”的资金筹措机制。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是老年助餐服务点的建设主体,要积极发动乡贤、企业家、爱心人士等捐款捐物,设立爱心捐赠榜,及时公布捐赠情况。获得的社会捐赠可用于改善伙食、降低老年人自负部分标准等。要妥善使用社会捐赠资金,不提倡免费用餐。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经济收入按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本村老年食堂建设、运营。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要结合“共享社·幸福里”建设工作,发动党员志愿服务,实施“党建+老年助餐”服务,切实发挥党员在关爱老年人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要通过志愿服务、结对帮扶、冠名捐赠等形式,积极引入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助力老年食堂长效运营。鼓励社区(村)建立“社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志愿送餐入户服务,鼓励各乡镇(街道)在老年食堂开设公益性岗位。 第三十六条 鼓励老年助餐服务点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长,对在老年助餐服务点提供志愿服务的,经村(社区)或运营单位确认后,可在老年助餐服务点及所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进行服务兑换。 第三十七条 设立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老年食堂爱心基金,协助解决社会力量参与薄弱的各类老年食堂长效运营问题。乡镇(街道)要依托老年食堂基金(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统筹协调解决一部分社会力量参与薄弱的老年食堂长效运营问题。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 县民政局负责老年食堂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智慧养老信息化系统建设,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县财政局负责老年食堂建设、运营和资金奖补的保障工作,将相关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老年食堂阳光厨房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对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县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配合开展老年食堂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把老年食堂建设和长效运营纳入目标任务范围,负责本辖区老年食堂建设、监管、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引导慈善资源和老年食堂项目对接;负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各村(社区)落实至少1名两委会成员具体负责老年食堂建设运营工作;负责在本办法框架内,依据实际情况可制定本辖区各老年食堂长效运营及助配餐方案。 第四十条 村(社区)负责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助餐需求调研及合理选址,做好菜品采购、烹饪等厨房质量的监督;创造条件设立老年食堂解决老年人“吃饭难”问题;负责发动乡贤、企业家、爱心人士等为老年食堂捐款捐物;负责做好其他养老服务需求转介。 第十章 激励机制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对设有老年食堂并运营3年以上的村(社区),在相应考评中应酌情予以加分。各乡镇(街道)对设立老年食堂并长效运营的村(社区)干部考核应适当加分。 第四十二条 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老年食堂运营的个人、集体或单位等进行褒扬宣传。各乡镇(街道)对积极参与老年助餐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或单位,应当在各类评选中予以推荐。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老年食堂与残疾人之家共建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残疾人之家运营各类费用支出,资金账目应独立核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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