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5〕58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的永人社罚决字〔2025〕第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调解,申请人于2026年2月6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