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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24MB1916934W/2026-101049045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0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现将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生猪的行为(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生产、销售病死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五、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广大群众要增强对肉类食品安全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自觉选择购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销售、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举报电话:0577-67233601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