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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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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告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和长远性工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永嘉县生物多样性丰富,县域内分布有穿山甲、中华秋沙鸭、白颈长尾雉、斑羚、豹猫等多种珍稀陆生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近年来,受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因素影响,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环境面临威胁,为进一步有效保护县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范狩猎行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通告。 二、出台目的 通告出台可以通过限制范围、时间、工具和行为更好保护永嘉县域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并为执法部门打击我县行政范围内发生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提供依据。 三、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二款“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起草过程 2025年1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始起草通告。 2025年3月26日,县野保联席会议审议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9日在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无收到意见和建议。 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8日发函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收到3条反馈意见,已采纳修改。 2025年5月28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反馈意见对《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草案)》再次进行了完善,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并形成送审稿。 2025年7月15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2025年7月22日,完成司法审查程序。 2025年9月24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五、通告主要内容 1.禁猎区和禁猎期 永嘉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捕猎或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捕猎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3.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汽)枪、毒药、麻醉药、农药、爆炸物(炸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铁夹)、捕鸟网、地枪(地弓)、排铳、弹弓、复合弓、弩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等违禁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设笼诱捕、电子诱捕装置(如音频装置等具有引诱功能的设备)等违禁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4.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文件术语释义 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在陆地生态系统中自然生存的野生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保护。 禁猎区是指为保护野生动物或某种濒危动物,在法定的时期内禁止狩猎的特定地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意义。 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七、禁猎对象查询文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请查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文件;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请查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发布调整后的三有名录)文件; 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请查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浙政发〔2025〕6号)文件; 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请查询浙林护〔2016〕22号文件。 禁猎对象查询文件具体以当年度上级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八、通告施行日期、适用对象和举报电话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在永嘉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社会各界若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 永嘉县公安局 110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77-67266119 九、解读部门: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何全全,解读科室:永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577-67955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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