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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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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出台目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发〔2021〕27号)要求,县政府每隔2年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宣布失效、废止。 二、清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 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 号) 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发〔2021〕27号) 三、清理标准 (一)继续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有效。 (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修改,但主要内容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施行的; 2.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协调,需要修改的; 3.部分内容操作性不强,应当予以细化完善的; 4.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三)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 2.主要内容已被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替代的; 3.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失效、被废止或者主要内容被修改的; 4.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5.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四)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2.任务或者目标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施行的; 3.实施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即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超过10年的),清理责任单位未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发〔2021〕27 号)第十二条提供第三方评估意见,或提出的评估意见经审查不通过的; 4.其他应当宣布失效的情形。 四、研判过程 2025年3月开始由县司法局牵头开展清理工作,2025年4月1日至5月30日为各单位反馈意见阶段,6月开始,由司法局牵头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汇总研究,于8月4日形成文稿草案,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县司法局进行修改和研讨,并经合法性审查,形成征求意见稿,于8月19日-9月19日在永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于10月21日召开协调会,按照会议内容进行修改。 五、主要内容 本次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主要内容为:继续有效101件,修改后继续有效41件,宣布失效23件,废止30件。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涉及单位名称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名称为准。 六、期限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永嘉县司法局 解读人:王哲丽 联系电话:(0577)-67201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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